返租商铺的买卖委托与租赁合同法律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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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续昨日文章)“返租商铺”的“返租”性,是开发商在建设商铺时就已经定位好了的。对于大型商场中的“返租商铺”,投资者想变为“已用”,现实中很难!所以,投资者在购买“返租商铺”时,对其价格和收益,及经营管理模式,都要有一个正确认识和预估。千万别贪图高收益而高价购买,致使纠纷不断。三、“返租商铺”的租赁合同中存在主体不清与推责问题自古“神仙打架,凡人遭殃”。投资者与开发商(或关联的服务公司)发生纠纷,受影响的往往还涉及第三方,即“返租商铺”的实际承租人(以下统称“承租人”)。律师在昨天的文章里已谈到投资者与服务公司之间签订的《委托租赁管理合同》,在性质上属委托合同还是租赁合同,目前法院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就使得服务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转租合同,还是投资者与承租人直接形成了租赁关系?合同责任的主体是谁?这在普通租赁合同中很好回答的问题,却在“返租商铺”的《租赁合同》中说不清道不明。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定分止争”。“返租商铺”的《租赁合同》因主体不明,必然难于“定分”,更不可“止争”。在投资者与开发商(或服务公司)的纠纷激化到不可调和,致使“返租商铺”所在的商场运营受到影响时,那么被殃及就不仅仅是投资者和开发商(或服务公司),承租人也难于幸免。对于承租人因商场不能正常运营而造成的损失由谁来赔偿,这时投资者与服务公司往往相互推卸责任。在“返租商铺”纠纷案件中,媒体和大众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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