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670以房租抵债能否适用买卖不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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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科问答

答:对于此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尚处于空白状态。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

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名为租赁,实为抵债,《租赁合同》属于双方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承租人并非为取得租赁物的使用权的,不符合租赁法律关系的特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能排除执行。

观点二:

法律并不禁止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另行约定租赁法律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不足以产生否定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

虽然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对于以租低债能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问题,主流观点为否定说,即绝大部分法院的观点系以租抵债的房屋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情形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在执行程序中不能享有承租人的权利,不能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房屋。只有少数法院认为以租抵债与一般的租赁关系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不足以产生否定租赁关系的法律效力,应当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内阻止向受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承租被执行的不动产或者伪造交付租金证据的,对其提出的阻止移交占有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对涉案房屋是否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张某、党某于年2月8日前借给李某万元。由于李某没有能力偿还借款,由购买李某所有的嘉年华项目的易恒贞公司负责偿还张某、党某的借款。后由于易恒贞公司运营资金紧张,与张某签订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易恒贞公司以20年的租赁权抵偿张某的欠款。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本案中,易恒贞公司以涉案房屋抵偿张某欠款的合同之债,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故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另外,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时间为年3月29日。张某称其在涉案房屋抵押登记前已经与易恒贞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从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看,该合同有两个落款日期,分别为年4月5日和年8月1日,张某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合同的签订日期存疑。同时,结合焦作农商行提交的《家具订购合同》《补充协议》《提款申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收据、照片等证据来看,涉案房屋于年3月26日进行抵押贷款评估时系毛坯房,且张某亦未提交其交纳水电费的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张某在年3月29日之前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原审法院认定张某对涉案房屋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并无不当。

……

案例索引:()最高法民申26号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无极液压公司与诚信机电公司签订的《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的印章印文经鉴定属实,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司法拍卖时相应网页注明:有租赁,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或其他无效情形,故一审法院确认《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有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的性质,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甲方拥有.8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厂房,同时,拖欠乙方万元债务,乙方有意承租甲方拥有的上述土地和厂房以冲抵甲方所欠债务,并约定了租期及具体租金数额,甲方仍需偿还租金以外剩余的债务,故上述合同内容符合租赁合同的构成要件,关于万元债务金额偿付的约定系租赁合同中租金给付方式的特别约定,不影响该合同系租赁合同的性质,一审法院确认《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系租赁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李某上诉主张上述合同为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使用权抵债的约定,对此本院认为,其主张的合同关系系双方存在一般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用于偿还债务,但本案诚信机电公司并非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用于偿还债务,而是将具体的租金金额与债务金额相抵销,故李某的主张与合同约定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应由李某继续履行《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的合同义务。对无极液压公司要求李某继续履行《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至年6月1日的本诉请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故一审法院确认李某应继续履行《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至年5月31日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李某要求确认《房屋与土地租用合同》无效,并据此要求腾退涉案土地及房屋,包括院落中的无证房在内,支付房屋与土地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相应反诉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

案例索引:()京01民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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