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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报记者梁笑梅北京报道
3月21日晚,绿城服务集团有限公司(.HK,以下简称“绿城服务”)发布一则消息,公告中称3月21日自法律诉讼代理律师处获悉,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份一审判决的判决书。
而这次诉讼源于一场写字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绿城服务方面告诉中国房地产报记者:“经与法律顾问沟通后认为,本案事实情况复杂,(绿城服务方认为)一审判决中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有误,其已委任法律顾问准备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他们进一步解释,“判决文书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3月21日送达的,我们会在尽快的时间内(不超过十五日)提起上诉。”
三年前的一场合作
这场诉讼源于三年前的一宗写字楼房屋租赁合作。
年,绿城服务为了提高商业运营能力,租了上海的一栋写字楼。因为疫情影响,三年时间过去,该项目一直未正式对外运营。于是,绿城服务选择停止租赁。
接着,出租一方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
事实上,这起诉讼从去年就开始了。
年7月19日,绿城服务发布公告称,其全资附属公司涉及一项法律诉讼,案件编号为,内容为有关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要求被告(绿城以及其联营公司)承担合同项下包括租金、能耗费用、违约损害赔偿等总计人民币1.35亿元。
年10月20日,绿城服务再次公布诉讼的有关公告,其称集团已采取行动积极抗辩原告于该法律诉讼项下的诉请。截至该公告之日,该法律诉讼已完成开庭审理程序,但彼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3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绿城服务送达了上述判决文书。原告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绿城服务一家联营公司也就是上海绿荣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绿荣商业”)列为被告一,绿城房地产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城咨询”)为被告二。
判决内容具体如下: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租赁协定及其补充协定于年9月23日解除;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租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车位租赁费人民币.21万元。
判决还包括: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能源费、水电费人民币60.14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年9月24日至年9月28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57.39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年9月29日至年9月30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64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年9月24日至年12月31日止的租赁车位佔有使用费人民币10.42万元。
此外,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年10月1日至年4月30日的物业费及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的车位管理费合计人民币76.45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免租期内免于支付的房屋租金人民币.42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免租期内免于支付的车位租赁费人民币97.93万元;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同解除违约金人民币.89万元。
另悉,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房屋租金和车位租赁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8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自年7月20日起至年9月23日止未补足部分保证金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人民币.43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佈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就已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人民币.9万元归原告所有;绿城谘询对上述部分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因高溢价停止合作
绿城服务方面告诉记者:“一是因为疫情的影响,三年时间过去,绿城服务还未正式运营。二是该写字楼溢价偏高,我们选择终止租赁协议。”
因租赁开始合作,也因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和租房人陷入了一场官司。
值得一提的是,出租一方为华夏人寿,租房一方为上海绿荣商业,绿城咨询作为担保人,后两者均为绿城服务的子公司。
“该案件由于涉及疫情管控,原告华夏人寿期内曾被中国银保监会实施接管等复杂情况,最终审议结果尚不确定。”克而瑞物管事业部研究总监究总监汤晓晨表示。
关于这次诉讼最终审议结果如何?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中伟看来,“要根据判决文书的内容才能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