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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无小事
签订合同很关键
租赁合同如何签订才能“避坑”?
合同双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小编带您从民法典里找答案
故事背景
房屋出租人谢某在某旅游城市经营了一家民宿;房屋承租人兴某是旅游美食博主,为拍摄探店宣传片来到谢某的民宿取景。由于非常满意住宿环境,兴某表示想要长期租下民宿的1号房屋,谢某欣然答应。
不懂就问
Q1
问
谢某与兴某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2万元,租赁期限为3年。该租赁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形式要件?
答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约定了明确的租赁期限、租金,符合法律对于租赁合同的形式要求。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兴某和谢某约定租赁期限为3年,采用了书面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Q2
问
如果兴某和谢某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
租赁期限30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过的部分无效。如果兴某和谢某约定租赁期限为30年,则租赁期限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即该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在20年内的部分有效,超出的10年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Q3问
兴某顺利入住了小院的1号房屋,心情十分愉悦。但是好景不长,由于今年连续下雨,房屋的屋顶出现漏水现象,地板也被雨水浸湿发生损坏。谢某对此具有何种义务,兴某享有哪些权利?
答
出租人谢某应当对屋顶和地板进行维修。承租人兴某可以请求谢某进行维修,也可以自行维修,然后要求谢某承担维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Q4
问
兴某在小院度过了3年欢乐时光。眼看房屋租赁期即将届满,谢某发布了新的租赁公告,公告显示1号房屋租金为每月3万元,租赁期限可商议。海某看到公告,表示愿意承租,但是兴某也表示愿意按照公告的条件续租。那么,谁可以获得1号房屋的承租权呢?
答
兴某可以继续承租1号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当租赁期限届满时,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海某和兴某均有承租意向,但是由于兴某已经是1号房屋的承租人,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兴某享有优先于海某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租房无小事事事需仔细正确把握自身权利和义务解码“房安全、人安居”来源:首都社区警务
责任编辑:清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