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治白癜风 http://baidianfeng.39.net/a_kycg/160210/4769980.html『在处理承租人租赁期限届满前无正当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中,是否应当赋予违约方以合同解除权,应结合市场规律,从全局性出发,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分析』
栾某某与唐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沪民初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邱静雅
基本案情
年6月17日,原告栾某某(承租方乙方)与被告唐某某(出租方甲方)通过中介虞某某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乙方,租期自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月租金11,元,保证金11,元;合同第五条手写约定,物业费业主承担,年6月17日,已交房给乙方使用;合同第八条约定,租赁期间,非本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壹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甲方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抵扣的,不足部分则由乙方另行支付……合同另对其它事项做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11,元及年7月1日至年9月30日的租金33,元;被告向虞某某支付中介费4,元。
年6月18日,中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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