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常见的三十个问题汇总租客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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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房屋租赁中签订、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约定优先。这点在《商租民租

房屋租赁常见的三十个问题汇总(房东篇)(上)》一文中已经说过,对房东、租客都是适用的。

  2、租客如何降低租房风险?

  租客通常是房屋租赁关系中的弱势一方,那么租客如何降低租房风险呢?笔者列示以下   (1)确定出租人有权出租。通常查验的方式就是审查房东身份证明(身份证、营业执照)、房屋权属证明(房本)。如果有可能,可以考虑把租赁双方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这点在前文没说过,算是个补充吧。

  (2)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虽然也有效力,但太不稳定,租赁双方尽量签署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可以参阅《商租民租

房屋租赁常见的三十个问题汇总(房东篇)(上)》一文第3条。

  (3)固定承租时房屋及附属设施状态。双方以照片、视频的方式固定承租时房屋的状态,一旦发生纠纷,对双方都是保障,记得经双方核实确认。

  (4)避免一次性支付过多租押金。合同可以签长期,租金最好短期付,原因你懂的。

  (5)不要轻信房东、中介的口头承诺。口头承诺道德风险较大,即便有电话录音、聊天记录证明,通常也要费一番力气。

  3、涉及费用交付时应当注意什么?

  (1)尽量不以现金交付。现金交付证明成本更高,现在网络支付发达且可以留痕,发生纠纷时容易证明。无论是以银行转账还是在线支付方式支付费用,建议注明费用用途,如:年3、4、5月房租。

  (2)要求收款方出具凭据。方便的话可以要求收款方出具收条、收据,不方便也要以留痕方式确认费用已经收到(通过电话、聊天等形式)。

  4、寻找中介租房应当注意什么?

  (1)找正规中介机构。至少应当具备证照齐全、在主管部门有备案登记、口碑较好等特征。

  (2)委托前问清收费情况。有的中介机构会向客户收取所谓的“带看费”,确定和中介机构合作前问清楚收费情况,避免产生不必要纠纷。

  (3)涉及签字时详细阅读文书内容。还是那句话,不要轻信口头承诺,什么事白纸黑字落在纸面上更可靠一些。中介机构提供的法律文件上没有的内容租客认为必要的,可以和各方协商手写加上去;不同意的内容要协商做变更;不涉及的内容最好直接划掉。

  (4)亲自看房、验房。中介机构可能代理很多同地段、同小区,甚至同结构、同朝向的房屋,但这些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设施使用状态可能都不相同,租客一定亲自看房并查验房屋设施,避免后期纠纷。

  5、中介收费的边界在哪里?

  中介机构原则上只能收取中介服务费,除非有房东授权,否则不应当收取房租、押金、水电气费等。对于中介机构收取的不明费用,租客要明确拒绝,必要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税务局、投诉举报。

  6、租到刚装修完味道很大的房子可以退租吗?

  不一定。“味道很大”是个主观判断,需要把它客观化(通常是鉴定),如果已经达到了影响租客身体健康的程度,那么租客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押金;如果没有达到这么严重的程度,租赁双方可以想办法让味道散一散,以取得更好的适租性。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7、租到危房怎么办?

  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押金。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8、房东违约没有约定违约金怎么办?

  能协商尽量协商确定,这样效率最高,不能协商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可能包括:剩余租期租金差价、中介找房费用、搬家费用、误工费等。

  9、房东一房多租怎么办?

  通常情况下,取得承租权的租客按以下规则确定:合法占有者>登记备案者>合同在先者。没有取得承租权的租客可以向房东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正)第五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

  10、租赁期间房屋及附属设施谁负责维修?

  没有约定的则房东负责维修。房东不及时维修的,租客可以维修,维修费用可以要求房东返还或折抵房租。因租客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坏的,房东没有维修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11、房东未经同意进入出租屋怎么办?

  要区分来看。

  (1)履行安全义务。如:房东发现有火灾、煤气泄漏风险,情况紧急,拿钥匙进入租赁房屋,但并没有占有使用租客的任何物品,这通常是允许的。

  (2)偶发的有原因的行为。如:房东发现近期联系不上你,敲门也没人开,为防范发生意外事件,拿钥匙进入租赁房屋,这种行为通常也不会对租客权益造成损害。

  (3)频繁的影响租客生活的行为。如果是频次较高的无故进入租赁房屋,甚至有丢失物品的情况,已经影响到租客的正常生活,经租客告之仍不改正的,租客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返还租金、赔偿损失。

  12、房东要求把租金支付给第三人怎么办?

  法律上可行,操作上要注意:

  (1)需要房东书面确认。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为向第三人履行,最好要求房东书面确认;如果没有房东的书面确认,也至少要以电话、聊天记录的形式做好事前事后确认的留痕。

  (2)尽量不要以现金交付。这个原因和前文的一样,不再赘述。

  13、租赁期间房子被法院查封租客怎么办?

  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未履行部分的租金和押金。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

  14、租赁期间第三人主张房屋所有权怎么办?

  及时通知房东,影响使用的可以要求减免房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未履行部分的租金和押金。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15、租赁期间房屋被第三人损坏怎么办?

  请参考《商租民租

租期内租赁房屋被第三人毁损租客怎么办?(图文)》一文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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