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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类房屋租赁最害怕遇到的问题是,承租人因经营不善而闭店,影响物业项目的整体经营氛围,限制商业租赁区域优势的发挥,从而降低商业体的价值。
因此,商业街或者是大型的商业地产项目在租赁合同中一般会设定提前解约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出租方可根据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以维持良好的整体商业经营环境,从而实现商业体的共益。而承租方在满足解除合同的条件时,及时行使解除权,能有效避免损失的扩大。
因此,解除权如何有效行使尤为重要,本文将以图文的形式梳理租赁合同解除权行使所涉的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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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及注意事项
(一)解除方式
租赁合同的解除方式有约定的,依约定进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通知解除,也可以起诉或者仲裁解除。通知解除时,需要明确表达解除合同的意思。
(二)通知解除的注意事项
主体上,使用通知方式解除租赁合同的,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需要享有解除权,否则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内容上,解除通知应该明确具体,清楚表达解除的时间以及解除的意思,不能产生歧义;
解除日的选择上应该具有合理性,通过邮寄通知解除的应当留足邮寄在途的时间,否则即使合同有明确约定解除日或解除通知载明有解除日,但法院仍会以意思到达主义为原则,将对方实际收到解除意思之日确定为解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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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及注意事项
(一)解除权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条对解除权行使设置了一年的期限。在无约定的情况下,租赁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为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或者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不行使的,解除权也归于消灭,以督促守约方积极行权。
(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注意事项
解除权行使期限为除斥期间,因此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时起应尽快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有归于消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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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解约通知如何有效送达及注意事项
(一)租赁合同的解约通知如何有效送达
我国意思表示采到达主义,故在通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通知是否送达往往成为司法实践中频发的争议焦点,也是确认解除时间等事实的关键。所以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送达的方式,一般较为常用的送达方式有邮寄书面文件、发送电子邮件、于其经营地进行张贴等。
1.邮寄书面解约通知
书面形式为通知、函件等的最主要的形式,同时也更容易进行证据保存。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寄送相应通知、函件时,需要对双方的联系地址、合理期限的推定送达(即类似发出XX日后视为送达的约定)以及地址变更通知义务进行详细具体的约定,尽可能确保解除通知的送达对于出租方行使单方解除权不存在司法效力认定的障碍。
2.通过短信、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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