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还没谈妥,苗木就被强推行政赔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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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右上角“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百家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本文作者:郑文婷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导读:征地拆迁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最让老百姓接受不了的是补偿不合理、未进行安置的情况下直接对百姓的房屋进行强拆,对土地上的青苗、树木予以强推。面对这一堆“废墟”,百姓们深感无奈。这种情形下,该如何证明自己土地上附着物的价值?难道被强推之后,只能按照对方给的方案被动接受补偿吗?下面来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梁红丽、张天雨律师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就此情形下行政赔偿的数额确定争议是如何在法庭上交锋的。委托人四川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年5月,其经营地点位于四川省某县,经营范围为:农作物、园艺作物、花卉、蔬菜、水果、林木苗种植、销售;淡水鱼养殖、销售。年,委托人与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村内约亩土地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投资金额近两千万。委托人一直以来合法经营,自力更生,自谋出路。年8月7日,委托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得了其所在区域的征地批复以及补偿安置方案等内容,委托人租赁的亩土地被纳入征地范围。据此委托人拥有对其租赁土地上投资所得的地上青苗及附着物依法取得补偿的权利。不幸的是,年10月11日,当地拆迁方在未与委托人就补偿条件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委托xx建筑公司对委托人承包的.88亩土地上的地上附属物及亩的鱼塘进行了推平毁坏,给委托人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梁红丽律师团队迅速指导委托人做好取证工作,随后不仅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之诉,还提起了行政赔偿之诉。但行政赔偿之诉中,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委托人遂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梁红丽律师从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两大方面切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一审法院基本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以被上诉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判决结论明显违反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是依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计算得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由被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中心作出的。上诉人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首先,直至判决作出,被上诉人提交给法院的鉴定意见书及交换给上诉人的鉴定意见书依然不完整,没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更没有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的签字,同时缺失依照专家咨询法咨询专家意见的记录及苗木指认公证记录及视频记录。该鉴定意见书从形式上就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对于鉴定书的基本要求。其次,该鉴定意见的作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其系被上诉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上诉人对该鉴定意见不知晓,也未参与其过程,该意见的作出不具有客观性、公正性。再次,该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标准和依据是年、年、年的相关参考和标准,与目前苗木的市场价值无疑差距巨大,其得出的结论必定不准确,不能作为本案赔偿的依据。最后,该鉴定意见书所鉴定的苗木面积为.5亩,与事实存在出入,上诉人承包土地种植苗木的总面积为.62亩。同时该鉴定意见中苗木的种类、数量、米径、价值均与双方确认及判决书确认事实不符,其得出的鉴定意见严重错误。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大量错误,不具有证据价值,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一审法院依照该鉴定意见作出判决,事实不清且证据不足。二、一审法院错误适用法律,对上诉人依法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既有证据表明被上诉人所提交法院的鉴定意见与事实不符,又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其提交的上述鉴定意见存在错误,根据该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应当准许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上诉人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却又没有在一审判决中作出合理的解释,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本案行政赔偿前的行政强制案中,对涉行政强制清除苗木的面积未准确认定,与上诉人主张的59亩面积相差较大;其次,本案据以认定赔偿标准的被上诉人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在诉讼中未提供原件,从庭审笔录载明的事实分析,也不能证实提供了完整的复印件,且缺少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鉴定人是谁、是否具有资格、是否系其作出的鉴定意见的主要证据材料,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一审不予准许上诉人司法鉴定申请理由不充分。一审在被上诉人提供确定涉案赔偿标准的证据不完整的情况下,采信该证据,致使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年10月27日,四川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xx市xx区人民法院()川行赔初31号行政赔偿判决;发回xx市xx区人民法院重审。案件仍在进一步审理中。需要强调的是,强制清除之前,相关部门不仅要及时通知被征收人,而且也应当要对地上附着物进行妥善处置。如果不通知、不对苗木等地上附着物进行合理处置,直接强制清除,显然会侵害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梁红丽律师团队最后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强拆、强推后的行政赔偿诉讼考验的是被征收人的举证能力和对赔偿标准、数额、方式、范围等问题的掌控能力。简单地“按方案赔”或者用补偿替代赔偿显然不能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但若要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就要在诸如司法鉴定、专业评估、土地性质的确定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中有所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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