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福建日报记者陈则周/文海都记者毛朝青/图“一座高12层、有多平方米可供出租的供销大厦,本来通过招标出租,每年有望收取租金万元,可是福州市供销社未经招标,就把这座供销大厦以‘每年不低于万元’低价直接出租给永辉开办超市了,造成国有资产和社有集体资产的严重流失……”最近,闽侯县供销系统职工多人、多次向媒体反映以上情况,希望相关部门依法叫停超市的开业,并对涉嫌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就群众强烈反映的问题,记者多次来到闽侯县青口镇调查采访。在现场,记者看到青口镇新城路46号矗立着一座高12层的供销大厦,一至二层已开办超市,三层开办商场,顾客众多,生意兴隆。闽侯青口供销大厦永辉超市外观相关会议纪要闽侯青口供销大厦内的永辉超市股东会议原定向社会公开招租结果指定出租给永辉这座大厦于年建成。闽侯县供销社职工王先生、陈先生等告诉记者,这座供销大厦是由福州市供销系统3个单位共同成立福建省榕祥供销贸易有限公司,投入0多万元所建。其中闽侯县祥谦供销社占股52%,福州市供销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占股38%,闽侯县供销社资产营运管理中心占股10%。年9月27日,福建省榕祥供销贸易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青口供销大厦(其中第四层留作办公用)进行公开招租。依据年5月福建省立信资产评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福州建融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价格,招租底价设定为年租金万元、履约保证金为万元(不计息);租赁期限为15年,装修期5个月;租金递增幅度为:第1—4年按中标金额,第5—6年年租金在第4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7—9年年租金在第6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10—12年年租金在第9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13—15年年租金在第12年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股东会议还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了抽选,其中福建汇宏招标有限公司为首选,福建省福瑞工程招标有限公司为次选。消息传出后,一时间很多企业与商家前来咨询,意欲参与公开招标。当时业内人士预测,中标金额可能在万元以上。这些年,供销系统发展艰难、收入低迷,闽侯县供销社广大职工也渴望每年能多收些租金,多创效益,渡过难关。然而,正在筹备的公开招标事项很快就被福州市供销社的一个专题办公会议叫停了。年5月7日,福州市供销社召集福建省榕祥供销贸易有限公司的三家股东举行专题办公会议,议定直接将青口供销大厦出租给永辉集团。其《年第五次主任专题办公会议纪要》([]9号)载明:“省供销社拟与永辉集团开展全面战略合作,全面实施‘一村一品、一乡一店’行动计划……经过前期考察,永辉集团拟承租福建省榕祥供销贸易有限公司位于闽侯县青口镇的青口供销大厦作为行动计划配套设施。”这份会议纪要还具体载明了租赁面积、年限与租金数额:整栋大楼除第四层留作闽侯县祥谦供销社及福建省榕祥供销贸易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外,其余.29平方米用于租赁;租赁期限15年;年初始租金不低于万元;租金递增幅度为第1—4年每年租金不低于万元,第5—6年在第4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7—9年在第6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10—12年在第9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第13—15年在第12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这份会议纪要还记载,闽侯县祥谦供销社“因资金困难,提出永辉集团须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解决)”。从这份会议纪要内容看,当时福州市供销社的顶头上司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永辉集团尚未签订“战略协议”,一个“拟”字足以说明这场专题办公会议的“先行”性质,真是“春江水暖鸭先知”。上级单位的“战略协议”被下级单位解读为一种必然的暗示?果然,在福州市供销社的专题办公会议之后4个月,福建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与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年9月8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正如专题办公会议纪要所言,两家单位的战略合作以“一村一品、一乡一店”为主线。其中甲方(指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一项义务即是“协调供销体系搜集整理各个地市、县供销物业网点并将其网点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乙方,乙方根据门店网点规划需求,可优先获得甲方物业网点使用权”。记者来到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相关部门人士对记者解释,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只是与永辉集团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并没有要求下属供销社签订什么具体协议,“我们管他下面怎么签”!言外之意,将青口供销大厦出租给永辉开办超市,纯属底下单位自作主张的行为。年10月28日,福建省榕祥供销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核定出租面积平方米,租赁期限从年11月1日至年6月30日,计租起始日为交付承租房屋8个月物业改造期完成后的年7月1日。约定的具体租金明细为:.7.1—.6.30,每年万元;.7.1—.6.30,每年万元;.7.1—.6.30,每年.75万元;.7.1—.6.30,每年.万元;.7.1—.6.30,每年.万元。至于股东会议提出的除租金之外的另一个条件“履约保证金为万元(不计息)”——这也是闽侯县祥谦供销社盼望的解困之举,最终却变身为金额万元的一纸“履约保函”。是内部战略协议大还是国家法律法规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对此,有关法学专家指出,任何单位打着“战略合作”的旗号规避招投标法,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人们感到蹊跷的是,如此大面积的国有与集体房产未经招投标就直接指定出租,难道主事者脑中就没有一丁点法律法规意识?记者约访闽侯县供销社主任吴书强,但他拒绝接受采访,要求记者找祥谦供销社了解情况。记者向永辉集团参与此项目的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告诉记者,如果认真对照法律法规,这样的做法的确不行,但他希望媒体不要过问此事。省财政厅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这么大面积商场未经招标就直接出租,肯定有悖于法律法规!省国资委有关人士也告诉记者,未经招标就把大商场直接出租,当然是不行的!编辑:悠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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