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和老婆在外漂泊多年,虽然赚了点钱,但感觉总漂泊实在是不太稳定,就回到了老家,现在老家也发展的非常不错,城乡社区改造,好多村民都搬进了楼房,附近也开发了几个楼盘,他们看到附近还没有超市,买东西很不方便,于是就考虑开个超市。但手里钱不大够,又向亲戚朋友借了点,然后在社区附近找了个厂地,与房东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每年10万元,每年一交。房屋租赁合同老两口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然后做好了其他准备工作,选了个良辰吉日,超市就盛大开业了,但是生意并没有想象的那么好,一个是社区附近新开发的楼盘入住率不高,再一个老两口以前也没经营过超市,缺少经验,但他们有种不服输的精神,一定要坚持下去。小两口为人很好,与房东关系处的很不错,匆匆两年就过去了,合同到期后,他们与房东商量再租5年的,房租一年一交,就先把第三年的房租交上了,也没重新签个合同。老两口勤劳朴实,服务态度好,超市物品价格实惠,物美价廉,而且周围小区的入住率也提高了,慢慢的生意开始有起色,生意兴隆生意越来越好。正当他们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房东提出不租了,要求他们第三年期满走人。房东为什么不租了呢,我们都明白,是房东看他们生意越做越好,想把房子收回来自己做。老两口非常的生气,不是说好的嘛,再租五年,一年一交,怎么说变就变了呢,小两口不服啊,就是不搬。然后就被房东起诉到法院。诉讼请求1.解除房屋租赁合同;2.支付延期交房租金;3.诉讼费由张某夫妇承担;最终法院会怎么判呢?会支持房东的请求吗?判决结果:所有请求都得到支持!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明明是房东不诚信,为什么还会判他赢呢?法官是这么说的: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可以随时解除!所以租赁合同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到期后及时续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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