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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岳法院在调解一起离婚案件中,发出安岳首份涉及居住权的调解书。由于当事人双方仅有一套住宅用于生活,若原告(男)自愿将其享有的住宅份额全部赠与被告(女),那么原告则无房屋居住,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房屋过户后仍让其在内居住。
基于双方争议点,承办法官向当事人普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讲解了居住权关于约定、设立、登记、消灭等问题,双方听取后均要求在住宅上设立居住权保障原告的正常生活所需,法院依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确认该房屋归被告所有,并确认原告享有对该房屋六年的居住权。
(图源于网络)
关于“居住权”,你需要了解这些
问
1.设立居住权要不要登记?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您设立居住权时,别忘了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设立登记,居住权人的利益才能最大程度受到法律保护,避免您的房子产权变动而造成居住权无法实现。
问
2.居住权有没有限制?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居住权人应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能为所欲为。居住权是基于您对居住权人的信任或意愿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故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否则,违背了您为满足他人基本生活居住而设立的初衷。因此,居住权原则上不允许出租,但征得您的同意除外。
问
3.所有的房屋类型都可以设立居住权吗?
答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的客体为住宅,有别于“商品房”“房屋”等表述,住宅只能是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房以及农村宅基地所建房屋等等。但对于建造用途非用于居住的商铺、厂房、办公楼等原则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问
4.设立居住权和房屋租赁的区别是什么?
答
居住权与房屋租赁尽管都是对他人房屋的使用,但属于两种不同类型的权利,房屋租赁不能代替居住权的功能。
一是房屋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而居住权期限并无法律规定限制,可以直至居住权人死亡。
二是租赁合同属于有偿合同,承租人需按照市场价格支付租金。而居住权除另有约定外应为无偿设立,并且可以通过遗嘱等单方法律行为作出,形式更为灵活。
三是租赁权属于债权,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居住权是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经登记设立后可以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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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林茹雪
编辑:黎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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