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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男女朋友谈恋爱期间,由于双方接触频繁,随着男女双方的了解进一步加深,难以避免的会接触到对方的日常生活甚至是生产经营活动,有时甚至会代理对方处理债务、签订合同等,但是在双方分手后这些遗留问题在法律上会如何处理呢?
今天我们就通过一个案例来讲解相关的法律问题。
经典案例:胡先生和杨女士在三年前相识并很快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两年前的一天,正在外地出差的胡先生突然给女友杨女士打电话称自己看上了一个台球工作室,打算将这个工作室盘下来,让杨女士以自己的名义和工作室老板签订工作室租赁合同,先把这个租赁的事情确定下来,避免胡先生出差回来后夜长梦多。
当时正值胡先生额杨女士同居期间,杨女士怕耽误胡先生的“正事儿”便没有多想,直接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台球工作室老板签订了租赁协议,在协议签订后胡先生直接按照合同约定向工作室老板支付了5年共计30万元的租金。
在胡先生出差回来后就一直投身于台球工作室的经营中,在之后的两年内胡先生多次通过购买设备和经营用品的方式陆续追加投入约20万元,在此期间杨女士也经常到工作室帮胡先生经营业务。
不久后,两人因为感情不和结束了恋爱关系,但是让人没想到的是,胡先生竟然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二人是合伙经营台球工作室,要求杨女士分担工作室租金和合伙期间的后续投入共计人民币25万元。
这种情况法律会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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