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的购物商场的商铺的买卖、租赁过程和普通的房屋产权有所区别,因为考虑到购物商场需要保持统一的管理、规划,所以一般房产开发商出售商铺时会一并要求返租,即开发商将房屋卖给买家,但是买家要把商铺重新租给开发商,开发商再进一步转租。在这种情况下,商铺的租户是否有义务将租金直接交给所有人呢?本文通过()浙02民终号案例介绍一下这种交易模式,也对租金交付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年A公司与某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涉案楼盘管委会签订《某中心装饰家居市场投资建设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约定,A公司可以出售涉案楼盘地上面积28%以内的商铺,但对出售的商铺一律返租,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保持市场业态的完整性。
俞女士随后向A公司购买了一处商铺,并在年9月9日取得房产证。同时,俞女士与A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经营管理合同》,约定俞女士将商铺委托A公司统一出租和经营管理,期限为十年。A公司会负责对应商铺的运营、推广、维护、改造、公共装修、费用收支等等,同时A公司承诺前六年租金收益不低于元/年,如实际租金收益高于该约定金额,超出部分的70%归俞女士,其余30%作为招商服务费支付给A公司。
但是问题出现在年:年A公司被依法申请破产清算,这时租户交给A公司的租金大概率会被全部冻结,到不了业主手中。但破产管理人也考虑到实际情况,决定继续履行A公司与小业主签订的《委托代理经营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租金。年8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资产变卖协议》一份,将现代家居广场以及和户小业主签订的《委托代理经营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B公司。
年9月,A公司管理人通知俞女士解除与A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经营管理合同》。年11月A、B公司签订好协议,随后由B公司对现代家居广场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本案中,被告租户周先生承租的商铺面积比较大,是三位产权人的商铺共同联通构成的,并且租户已经将直至年6月的租金全额支付给了A、B公司。而这三位产权人中的两位同意将代理经营权限转给B公司,至于不同意的,自然就是本案的原告俞女士。俞女士起诉的内容主要是要求租户周先生退出自己名下的商铺,并且支付年6月至年的场地占用费。
一二审法院最终都没有支持俞女士的请求,因为涉案类型的商铺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首先,大型商场中的商铺归属于整个商场,商铺本身没有独立的强弱电和给排水系统,所以需要由A公司进行统一管理规划,如果全部交由业主个人,必然会对同场地内其他人行使权利造成障碍。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租户周先生所承租的三处商铺已经是一个整体,无法单独分离出俞女士的这部分,强行分割必然会损害其他两位业主的利益。综合以上几点,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俞女士的请求。
简单来说,在大型综合商场中,虽然产权人对自己名下的商铺享有所有权,但是这种所有权会严格受到《民法典》第条的限制,不能随意享有权利。而租户始终只需要向自己签订租赁合同的对方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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