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癜风专家郑华国 http://baidianfeng.39.net/a_zczz/140905/4465350.html从“拥车”到“用车”,融资租赁因颠覆传统购车模式,提供较低首付、分期付款方式,降低了购车门槛,被广泛用于车辆销售之中。但此类融资租赁模式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的背后,潜藏的风险也不容忽视,其中饱受诟病的就是销售误导、宣传夸大等话术的层出不穷,让消费者备受其害,往往造成的后果就是消费者自以为的“买车”却变成了“租车”。“买车”变“租车”?融资租赁这种购车模式已经被越来越多人看到,所谓的车融资租赁就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营销方式。消费者李茹(化名)近日因一笔融资租赁贷款烦恼不已,北京商报记者从李茹处了解到,这次事件的起因来源于一笔挖掘机买卖,且时隔多年。李茹向北京商报记者指出,年3月,王杰(化名)与张丽冰(化名)一起到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分公司(以下简称“安松汉中分公司”)购买挖掘机,由于王杰没有办理身份证,不符合规定,安松汉中分公司销售人员以多年交情深厚为由说服张丽冰以自己的名义借用身份证办理了相关手续。“在挖掘机还款行为中断后,小松(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融资租赁”)多次向王杰催讨,发现王杰并没有偿债能力。为了追回债款从而起诉张丽冰。但今年1月5日,张丽冰才知道当年签下的是融资租赁合同,当时是帮他人‘租车’,并非‘买车’。”李茹进一步补充道。在上述案例中可以了解到,消费者是在不自知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车”合同,造成该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李茹告诉记者,彼时在购买挖掘机时,安松汉中分公司销售人员存在诱导嫌疑。根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披露的信息,西安安松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松公司”)派驻汉中分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出庭作证时称,“为了销售目的,同意王杰借用张丽冰的资料信息购买了挖掘机,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通常情况下,这些业务客户都叫购买,实际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协议是公司要求的,我们不能保证客户对这个事情完全了解”。针对此案,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彭位分析认为,根据对该类案件的了解,融资租赁公司业务人员或多或少都存在错误引导行为,甚至故意混淆“购车”和“租车”的区别,而由于分期付款购车和融资租赁租车两者在客观上都体现为分期还款,所以许多购车消费者很难意识到自己是“购车”和“租车”,往往等到发生纠纷时方能醒悟。销售误导何时休与分期贷款不同的是,融资租赁合同主要由消费者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和供应商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并支付货款购买租赁物。从具体的操作流程来看,消费者从租赁公司获得车辆使用权,按照合同规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车辆。一位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从具体的类型来看,融资租赁没有所有权,而分期购买有,与分期购买形成对比的是,融资租赁筹资速度较快,租赁会比借款更快获得所需设备。相比其他长期负债筹资形式,所受限制的条款较少。主要可以降低成本,所以融资租赁一般用在大型机械设备上,例如拖拉机、挖掘机。此外,融资租赁偏向实体属性,在数字化转型加快的背景下,以后融资租赁和分期购买的边界可能会有所模糊,过去泾渭分明的东西,通过互联网,可能会形成交融。根据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小松融资租赁原审诉称,年4月2日,其根据张丽冰的要求从安松公司购买了小松牌PC-8履带式挖掘机一台,以融资租赁的方式出租给张丽冰,并与张丽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合同总金额约为.48万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首期付款(头金和第一期租金)约为26.83万元,每期基本租金为元。自张丽冰验收租赁物的下月20日及以后的每月20日从张丽冰指定的账户中划账35次。最后一期租赁费的应还款期限为年3月20日。张丽冰于年10月31日支付了约定的16期租金后,尚欠剩余租金约.9万元,已构成严重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张丽冰应当承担约定损害金、迟延损害金等各项费用合计约.6万元。小松融资租赁经过多次催促张丽冰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丽冰等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其全部损失共计约.6万元。原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小松融资租赁起诉,宣判后,小松融资租赁不服原审裁定,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为张丽冰等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从合同信息来看,因张丽冰在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验收单以及还款承诺书上,以承租方的名义签字确认,故主体适格,后裁定驳回小松融资租赁起诉显属不妥,应予纠正。从股权关系来看,挖掘机实际出卖人为安松公司、出租方为小松融资租赁,承租方为张丽冰。根据天眼查信息显示,小松融资租赁的大股东为小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松投资”),持股比例%,是小松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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