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方被强制退场后能否在建工合同纠纷中主

大家好,我们是坤略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法律事务部。在近期代理的一件建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我方委托人作为承包方承建一加工厂房,由于现场施工需要,租赁大型机械设备进场对建筑材料进行加工。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能如约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最终导致合同解除,承包方被发包方强制驱离撤场,机械设备未能撤场。因双方存在工程款纠纷,直至纠纷诉至法院,发包方也未返还承包方机器设备。诉讼中我们遇到一个问题——在建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方能否要求发包方返还扣押?今天,我们结合最高院一个案例,与大家共同探讨这个问题。最高院案例案情简述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一终字第9号年9月16日,环宇公司(承包方)与南北公司(发包方)签订了一份工程补充合同书,双方约定均按此合同履行,本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有冲突时以本合同为准。随后(具体日期不详)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备案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龙庭时代商住楼项目,工程承包范围土建、安装、电气、暖通、给排水、内外装饰装修(不包含室内精装修)、消防等施工图纸全部内容。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南北公司主张环宇公司于年底已经进场施工,截止到年8月1日,南北公司共支付进度款万元。年8月12日,环宇公司发函要求南北公司于年8月16日之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于年8月21日前支付补偿金,并表示如果南北公司不履约,将解除双方合同。由于付款问题,双方矛盾激化,环宇公司全面停工。后双方经协商对支付工程款和施工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年10月16日南北公司发给环宇公司一份《工作联系单》,要求环宇公司于年10月20日前完成人员、材料、机械等的现场清退工作,并通知环宇公司不在规定时间完成现场清退工作的后果由其承担。同日,环宇公司回复称,在退场前必须完成以下工作:双方共同确认工程施工的部位和完成工程产值、双方共同确认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和误工一系列损坏赔偿问题、工程资料随形象进度移交问题。除此之外,南北公司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支付工程款和赔偿金的数额和支付时间。环宇公司未在年10月20日前清场。此后,南北公司多次致函环宇公司,要求环宇公司将遗留现场的机械设备、施工材料和现场物品清理出场。环宇公司称由于南北公司拒绝结算及不配合清场,其一直未进行清点交接和退场工作。双方交涉一直无果,环宇公司于年11月被强制驱逐出场。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南北公司协调与相关单位进行部分现场物品对接工作。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根据环宇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于年10月21日委托河北汉丰造价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已完工程造价和现场遗留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原材料、办公设备与用品等残值损失两部分内容进行了审计。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关于环宇公司主张返还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建筑材料等,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内容。一审法院观点关于环宇公司主张返还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建筑材料等,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内容,可以在本案中一并审理。鉴定机构依据判决书及调解书的内容对遗留现场的模板、方木及其他周转材料的残值进行了计算,并给出了参考性意见。由于环宇公司撤场时为非正常撤场,没有双方签字认可的确认这些材料的书面证据,虽然南北公司曾多次致函环宇公司要求其清点现场物品撤离现场,但由于双方矛盾激化,且第三方施工队伍已经进入施工现场,造成双方一直未就现场物品进行清点。从双方往来函件和法院生效判决及调解书能够证明施工现场确实留存了大量的建筑材料,一审法院认为鉴定机构依据法院生效裁判做出的鉴定结论,应予以采信。环宇公司起诉主张了价值.13万元的机械设备、设施、原材料、办公设备和用品,经鉴定机构计算,现场遗留物品价值共计.04元。南北公司应返还价值.04元的机械设备、设施、原材料、办公设备和用品,不能返还原物的,则应赔偿环宇公司物品残值损失.04元。二审法院观点关于南北公司是否应当返还或赔偿环宇公司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建筑材料等问题。南北公司提出环宇公司关于返还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建筑材料的请求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对此,需要提请南北公司注意的是,双方在合同中虽然对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建筑材料的使用和处理问题未作约定,但使用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建筑材料是施工方环宇公司完成建设工程的必要条件,而保护和返还上述物品也应当是建设方南北公司的附随义务。因此环宇公司请求返还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建筑材料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畴,一审法院将该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是正确的。关于上述物品的具体数量和种类情况,从双方往来函件和法院生效判决及调解书确认情况看,施工现场留存了大量的建筑材料。鉴定机构据此对遗留现场的模板、方木及其他周转材料的残值进行了计算,并给出了参考性意见。虽然南北公司对鉴定机构的意见及现场物品种类和数量提出质疑,但由于环宇公司系被强制驱逐出施工场地,加之其他施工队伍已经进入施工现场,故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和建筑材料已为南北公司所掌控,在此情况下,南北公司应当举证证明物品的具体情况,但其未能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经鉴定机构计算,现场遗留物品的价值共计.04元,南北公司应返还上述价值的机械设备、设施、原材料、办公设备和用品;不能返还原物的,应予赔偿,故一审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裁判观点分析在建工合同纠纷中,对于上述案件的情况是较为常见的,而发包方也多以返还设备与建工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同案审理。而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虽然对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建筑材料的使用和处理问题未作约定,但使用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建筑材料是施工方环宇公司完成建设工程的必要条件,而保护和返还上述物品也应当是建设方南北公司的附随义务。二审法院将设备返还义务认定为建工合同的附随义务,此处的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的附随义务,而是《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后合同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规定: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所谓的后合同义务,是债权债务终止后产生的法定义务,无需在合同中另行约定。虽然合同解除并不必然引起后合同义务,但本案建工合同解除后需保全承包方已经履行的合同利益,有必要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解除而终止后,使发包方依据交易习惯承担一定的后合同义务。依据法律规定后合同义务的具体履行形态之一就是协助,具体到本案中的协助义务,是指在建工合同解除(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发包方应该协助、配合承包方处理与合同解除后有关的善后事宜,即返还环宇公司完成建设工程的必要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建筑材料等。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虽然支持了承包方被强制退场后,承包方可以在建工合同纠纷一并主张返还扣押的机械设备,但在因为承包方使用的大型机械设备多为租赁使用,涉及租赁费用问题及损失索赔问题。在此特提醒各承包单位,在非正常情况退场时,尽量做好三方(发包方、承包方、监理单位)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清点工作,避免产生额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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