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吴某及第三人C公司建筑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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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概况:

年2月27日,B公司因承建xx建设工程,向A公司租赁塔机使用,双方签订《塔机租赁合同》,合同对租赁费用的金额、给付方式等进行约定。年10月28日,经结算租赁费为元,最终双方以元结算予以签字确认。因工程全面停工,C公司破产,对塔机租赁所产生的费用,C公司管理人于年7月31日将5万元租赁费认定为普通债权,并在年11月25日向A公司支付元,现剩余未付部分元应由B公司和吴某承担,但B公司与吴某迟迟未将剩余的租赁费用还给A公司,故A公司诉至法院。

二、本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本案中,案件的关键在于:

1.案涉租赁费是否发生债务转移;

2.A公司申报债权未获得清偿部分是否应由B公司及吴某承担。

四、律师分析及观点:

陈某在年10月28日书写《证明》确认:“结算单以开转C,合同作废(与吴某的)”,该证明由B公司持有,证明A公司认可租赁费转由C公司承担,与B公司所订合同原权利义务已经结束;陈某于年10月28日在B公司持有的合同上书写“该合同天数以开结算单转C,由C付款”,进一步证明A公司方同意该债务转移至C公司名下,B公司已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律师在仔细询问了A公司与B公司、吴某及第三人C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及过程后,针对整个过程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从法律角度及逻辑方面进行了质证及辩论,成功确认,本案债务已转移至C公司,A公司已申报债权并按比例受偿,B公司与吴某不再承担偿还责任。

五、律师提示:

大家如遇租赁合同纠纷问题,特别需要注意: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3.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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