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合同模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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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位于省(自治区)市(县)区(镇、乡)路(街、村)号楼(大厦)层房(坐落号:字第号)的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场地面积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地产。

第二条租赁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总额(不含水、电、暖、气、设备、物业等费用)人民币(大写)元(¥元)。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元¥元)。租金按(月、季、半年、年)结算或者,乙方于每的前十日内交付甲方。付款方式:。

第五条租赁期内的水、电、暖、气、设备、物业、

等费用,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另行计量计价,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自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乙方按年租金额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元)。甲方收取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后向乙方开具凭证。

乙方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时将房地产租赁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乙方;乙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甲方不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违约金;甲方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并加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条租赁期内,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出租的房地产符合军队房地产租赁条件,权属清楚;

(二)负责处理与出租房地产权属有关的纠纷;

(三)保证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房地产,按照规定报经军队审批部门批准;

(四)负责向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审核手续;

(五)负责向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领《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六)负责向军队有关部门办理出租房地产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八条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的看管维护,因管理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丢失的,必须予以修复或者赔偿;

(二)负责所承租的房地产的环境卫生、防火、住用人员登记管理以及安全等工作;

(三)不得对所承租的房屋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在不影响使用安全的前提下,确需进行改造、装修或者增扩固定设施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无偿移交给甲方。

不得擅自在承租的场地上新建和添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确实需要新建和添建的,必须向甲方提供建设方案,在甲方按规定报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由甲方出具书面同意书后实施,费用由乙方自理,权属归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完好地无偿移交给甲方;

(四)不得以所承租的房地产作抵押或者入股联营,不得将所承租的房地产转借给他人或者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房地产转租,确实需要转租的,应当在不违背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经甲方书面同意,签订转租合同,并报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五)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不得开展影响军队形象的活动,不得以军队名义开展经营等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活动。

不得生产加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所承租的房屋和场地上存放、生产、销售对周边环境和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腐蚀、污染和破坏的有害物品,不得违反城市管理及市容环保要求;

(六)处理租赁期内与甲方出租房地产权属无关的各种纠纷。

第九条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因军事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必须经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地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交还给甲方,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无息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其他互不补偿;

(二)甲方因非军事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交还给甲方。甲方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收租金,并补偿两个月租金给乙方作为搬迁费用,并退还房地产租赁保证金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者在附加条款中约定;

(三)乙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将所承租的房地产及按本合同约定权属归甲方的全部财产完好地无条件交还甲方。乙方补偿甲方两个月的租金,甲方不退还乙方房地产租赁保证金;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以及国家和军队政策法规重大调整等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五)租赁期满,合同解除。

第十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元)作为违约金。

第十一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约定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元)作为违约金;

(二)乙方逾期交付房地产租金及有关费用,每逾期一日,甲方按滞交经费总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加收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收回按本合同约定属于甲方的全部财产,同时停止向乙方提供本合同由甲方提供的水、电等,属于乙方的财产在没有结清租金和其它费用之前,乙方不得转移;逾期60日,视为乙方放弃其在甲方处财产,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第十二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须经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加盖合同审核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份,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执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双方承认的附加条款(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违背的,附加条款无效)如下: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法表人: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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