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白癜风暖心公益活动 http://baidianfeng.39.net/a_yufang/240412/a1oelip.html一、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量、欠付工程款二、裁判要旨承包人增加的工程量,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承包人义务为发包人提供的租赁物,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应驳回。三、案情简介年11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租赁合同,发包人租用承包人生产场地及相应的水、食堂等厂区公用设施,并约定如果发包人因业务发展需要,承包人再积极提供办公场地。年1月,发包人为建设生产线,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承包人,双方签订土建施工协议,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在一楼配电室加盖两层,二楼办公,三楼公寓。年7月,双方对工程款进行核算,其中土建工程元,二三层办公楼及公用设施工程款为元,双方对增加的二、三层办公楼及公用设施应否承担产生分歧。四、法院裁判法院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元,其中不包括二、三层及公用设施工程款金额。五、律师点评洛阳房地产与建筑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本案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即签订租赁合同,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对于二、三层办公楼及公用设施工程款应否支付产生分歧理由如下;第一、发包人认为已经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包人应当提供办公场所。第二、承包人认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已经根据你的要求提供办公场所,现根据发包人要求建设工程,工程款应当由发包人承担。律师提醒:当事人在合作初期一定通过签订合同对双方权利和义务约定清楚,凡事丑话说在前面,避免因双方理解产生分歧,最终双方闹得不可开交,建议聘请专业人士对合同进行审查,最大限度预防纠纷发生。声明:本文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原创,责编|郭世斌,仅供大家学习和交流,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你的权利,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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