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集团昊元上品项目画句号10年经营

本文转自:证券时报网原标题:友好集团“昊元上品”项目画句号10年经营终了补偿万10天前,1月7日,友好集团()公告,就公司租赁开设的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号的“友好时尚购物城”项目签订《终止协议书》,提前终止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提前终止原《租赁合同》,根据《终止协议书》的约定,本公司需向尚品公司支付补偿款.97万元,由此将减少本公司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97万元。1月17日晚间,友好集团公告,将于1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与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终止协议书》的议案。届时,将有2.万名友好集团股东(截止年9月30日数据),将参与此次议案投票。回溯年10月23日,友好集团披露关于公司拟租赁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号“昊元上品”综合商业中心开设大型综合性购物中心的公告。据此前公告,友好集团拟租赁由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北路号“昊元上品”综合商业中心中地下第二层至地上第七层共.15平方米营业场所(以下称租赁场所)开设大型综合性购物中心。租赁期限为年11月15日至年12月31日,其中年10月1日前为免租装修期,租金从年10月1日开始计算支付,公司将该项目命名为“友好时尚购物城”。据友好集团公告,年12月因乌鲁木齐西域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分立调整,将《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赁房产全部划转给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故该项目《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变更为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尚品公司)。对于房租部分,年10月1日起至年9月30日为人民币万元,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为人民币万元,年10月1日至年9月30日为人民币万,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为人民币万元,三年租金涨幅约为50%。年1月1日以后每年除固定租金万元之外,租赁场所内公司一个完整会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销售额(包括全部销售收入和其他收入)超过9亿元人民币时,按照超出部分销售额的5%增加房屋租金及场地广告位使用费。同时约定,从年1月1日起,该项目友好集团外租的营业面积(凡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计入公司总销售额的均视为外租)和经营的餐饮面积(包括外租和自营)加起来,每层不应超过该层总营业面积的3%,如超过3%,对超出部分面积的房屋租金和场地广告位使用费按双倍计算,即:每平方米每天4.4元(按建筑面积计算),但每层外租和餐饮面积绝对不允许超过每层总面积的6%。年6月9日,友好集团公告,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尚品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本公司,称友好集团在该项目内的外租和餐饮面积占比远超6%,但公司隐瞒未报,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承担支付万元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年12月25日披露了上述诉讼进展,后经一审、二审审理后,判决如下友好集团支付尚品公司违约金.29万元;公司依据自治区高院二审判决结果对该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29万元。后友好集团向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自治区高院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据友好集团年1月7日与新疆尚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终止协议书》的公告,受宏观经济下行、市场竞争加剧、电商分流等因素影响,该项目市场培育期较预期延长,持续处于亏损状态。公司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了调整经营业态、创新营销方式、降低运营成本等一系列措施,使得该项目实现逐年减亏,但总体经营情况距离公司预期目标始终存在较大差距。综合考虑该项目当前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前景,公司预计该项目未来租赁期限内难以实现盈利,为避免其持续亏损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压力,降低经营风险,经公司管理层审慎研究,并与尚品公司协商达成一致,决定签订《终止协议书》,提前终止对该项目的租赁经营。据披露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原《租赁合同》提前终止,友好集团同意另按一个季度应付房屋租金、场地使用费、设备分摊费、人员分摊费、暖气费、水电费、停车费等各项费用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合同提前解除补偿金,计.97万元,并于年9月30日将商场移交给尚品公司。自此,友好集团经营近10年的“昊元上品”项目终以补偿.97万元,画上了一个时代的句号。(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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