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题要
南昌市某酒店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中标获得租赁某物资站所有的办公大楼的权利。并向物资站出具《承诺书》,承诺中标后严格按照相关方案对大楼进行加固改造,并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后,再使用该大楼。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涉案大楼为危楼,加固后才能使用。该酒店按照合同对涉案大楼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涉案建筑物大部分垮塌。后经鉴定涉案大楼为D级危楼,起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判决该酒店赔偿物资供应站损失八百余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后经过再审法院认定该合同的标的也就是涉案大楼为危房,倒塌双方都有责任,不能让该酒店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合同标的本身就是危房,仍对外出租即使经过加固仍不符合使用标准。以危房为标的对外出租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该合同是无效合同。并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并判令物资供应站返还酒店二百余万元保证金。
二、法院裁判分析过程
在案涉房屋已被确定属于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尽快拆除的D级危房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仍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可能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商务酒店,明显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了公序良俗。从维护公共安全及确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的角度出发,对本案情形下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从严把握,司法不应支持、鼓励这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共安全的有违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关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本院确认案涉《租赁合同》无效。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闫明芳律师认为
租赁合同除了案例中提到的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外,还可能会因为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期限超过二十年的部分、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而无效。房屋租赁会涉及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商铺租赁动辄几百万的租金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更是重大。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先审核合同的效力。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要注意审核合同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不会因双方当事人以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就会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