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租赁合同中涉及房屋用途和行政许可问题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当租赁房屋不符合行政管理要求,导致承租人无法以该房屋为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从而使租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租人因租赁房屋无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证件,无法按照约定进行经营活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其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予以支持。
然而,若租赁房屋虽符合办理行政许可的一般条件,但不符合双方就特定经营用途所达成的合意,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时,是否应予支持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此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房屋是否符合一般办证条件以及双方是否就特定经营用途达成合意,来决定出租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或是因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使用房屋而导致无法办理行政许可,出租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支持承租人以租赁房屋无法办理行政许可为由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
还有,当租赁房屋符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要求,并且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有协助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义务时,如果出租人迟延履行协助义务,在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
因此,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在租赁合同中涉及行政许可问题时,应考虑房屋是否符合办证条件、双方是否就特定经营用途达成合意以及出租人是否履行协助办理行政许可的义务等因素,来判断是否支持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综上所述,当租赁房屋无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导致承租人无法实现租赁合同目的时,承租人主张解除租赁合同的请求应予支持。在其他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支持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是解决此类争议的合理方式。在租赁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行政许可问题,并注重履行协助义务,以避免引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