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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海网8月2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吴舒远见习记者朱海鑫通讯员湖法/文杨希/漫画)花费近百万元买房,却遭遇“恶意租约”,房子19年内不能使用?为此,购房人王先生将原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认定“恶意租约”无效。
近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因“19年租约”引发的官司。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事件花近百万元买房却遭遇“恶意租约”
这套引发官司的房产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建筑面积平方米,该房屋原房东是老张。年10月11日,原房东老张与购房人王先生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老张以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王先生,购房款由吴某代付。双方同意将房屋抵押给吴某并办理抵押登记。三天后,吴某向老张转账支付20笔款项总计元。年12月13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王先生,该房屋由王先生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然而,在年11月14日,也就是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之前,老张又与一家电子商务公司(下简称“电子公司”)签订了一份《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约期限为19年,租金为每月元。而且,老张还与电子公司在厦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备案登记。
实际上,电子公司在支付了元租金之后,未再支付剩余租金,而电子公司在签订《厦门市租赁合同》前,并未到房屋内查看过现场,签订合同后也并未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
此前,双方已经打过官司了。当时,电子公司以王先生为被告将其告上法庭,提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先生继续履行电子公司与老张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法院早在年11月就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电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全部租金的义务,也不愿意继续履行支付剩余租金的义务,其要求王先生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争议“19年租约”,究竟有没有法律效力?
近日,双方再一次闹上法庭。这一次,王先生成了原告。他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确认电子公司与老张于年11月14日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判令电子公司与老张立即撤销上述《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备案登记手续。
不久前,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老张出售房屋后,又与他人签订长达19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将房屋出租给他人,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该不该撤销?这些问题,成为法庭争议焦点。法庭之上,原告和被告各执一词,展开了激烈争辩。
购房人王先生认为,现在自己是讼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而电子公司与老张之间就讼争房屋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的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已严重损害自己的合法利益,构成恶意串通,且是双方虚假行为。因此,该合同应当无效。
电子公司则认为,该《房屋租赁合同》有效。首先,购房人王先生通过让与担保方式取得讼争房屋产权登记,其并非讼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其次,电子公司与老张之间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王先生主张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发现,案外人许某与电子公司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均未到标的房屋查看过现场,签订合同后均未实际占有使用标的房屋。
判决构成虚假行为,“恶意租约”无效!
湖里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与电子公司签订《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构成双方虚假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首先,在房屋租赁的实践中,关于租金支付的惯常作法一般是以季度或者一整年为付款周期,极少存在一次性支付19年租金的做法,老张与电子公司关于租金支付的约定极不合理,电子公司就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老张也未作陈述。
其次,电子公司作为商事主体,对市场交易应当具备起码的审慎,其在向老张承租讼争房屋并需一次性支付19年租金元的情况下,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主要条款缺乏、权利义务安排十分随意,明显不符合商事交易要求。
第三,电子公司签订《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目的如果是要取得讼争房屋的承租权并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必然会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对租赁物进行查看,以明确租赁物是否符合预期,然而,电子公司在签订《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前,未曾查看过讼争房屋,签订合同后也未实际占有房屋,该行为明显与需要承租房屋的承租人的一般做法相悖。
第四,电子公司在之前以王先生为被告提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在主张继续履行《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却又表示未支付的租金不愿支付给王先生,未支付租金的部分对应的租期不再履行,该行为表明其并无真实租赁房屋的迫切和需求。
而且,电子公司存在与多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且交易模式与其和老张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十分相似,均未到标的房屋进行过查看,也未实际占有使用标的房屋。
因此,法院认定《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并非老张与电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该二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当认定无效。
近日,湖里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老张与电子公司签订的《厦门市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被告应涂消上述租赁合同的备案登记。
律师说法
买房遭遇“长期租约”,该怎么办?
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陈奇斌律师:如果是合法有效的“善意租约”,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新房主需要继续履行“善意租约”,租约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收取租金权利)转移给新房主。当然新房主也可以和租户协商解除合同,给予相应的补偿。
如果是“恶意租约”,比如签订合同时间是房产被查封后才出租的、租金与市场价相差甚远、租赁合同主体有利害关系等,特别是法拍房有超过20年租期的租约往往是恶意租约,新房主可以收集证据后起诉要求确认租约无效、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等。同时,根据合同法规定,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