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物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车组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承租期间保持租赁物复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赞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导致租赁物部分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货物部分或者全部费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如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还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责使用后的状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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