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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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申世友、北京申佰圣烤鸭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晓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大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世友、北京申佰圣烤鸭店有限公司(下称申佰圣公司)上诉请求:改判驳回王晓慧要求我方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王晓慧从房屋所有权人周××处承租涉案房屋,发生财产损失应当由房屋所有权人周××主张赔偿责任。发生火灾系因无资质焊工苗××、李××、孙××造成,系第三人侵权,王晓慧应向第三人追责。鉴定机构和人员不具有财产价值评估资质,超出自身资质进行评估。王晓慧辩称,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王晓慧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申世友、申佰圣公司赔偿损失元;诉讼费用由申世友、申佰圣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年3月15日,周××与王晓慧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周××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三台山路16号门面房平方米租赁给王晓慧使用,年租金为15万元,前三年租金不变,中间三年连续10%递增,后三年不再递增;合同期满后一切建筑物包括所有装修归周××所有;如王晓慧要转租房屋,需经周××同意认可,否则不许转租。周××提供王晓慧办理执照有关手续。年10月6日,王晓慧(甲方)与申世友(乙方)签订了租赁协议,协议第1条约定:甲方出租的房屋地处大兴区旧宫镇旧宫村第二村三台小路16号,建筑面积大约平米,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申佰圣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第11条约定:…由于他人(第三者)造成的火灾损失,乙方不向甲方负责。甲、乙双方应一起向第三者追赔损失。如系乙方经营管理缺陷,造成火灾等损失,由乙方赔偿甲方…。周××在该合同上签字:同意转租。年10月30日,王晓慧(甲方)与申世友(乙方)签订了协议,协议正文第一段内容如下:双方就位于大兴区三台山小路16号的申佰圣烤鸭店继续承租事宜达成如下约定。其中第一条内容为:乙方继续承租。续租期从年12月1日至年3月14日…;第六条约定:其他未尽事宜按原协议执行,并本着双方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在该协议抬头处的甲方后打印的姓名为王晓慧,乙方后打印的姓名为申世友。王晓慧与申世友分别在协议下方的甲方和乙方后签名。申佰圣公司在协议下方的乙方处加盖了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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