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败为胜恒略律师代理租赁合同纠纷,助当

案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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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经中间人罗某介绍,与被告杨某1、杨某2于年3月10日,签订租赁合同养殖肉鸭,约定租赁期限为20年,首付5年租金为元,以后每三年付一次租金,每年租金元。后原告一直正常经营,但年1月28日被告突然将养殖场大门上锁,并要求原告搬离。原告因开办养殖场投入大量资金,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巨额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决定依法起诉。

经审理,一审法院因原告证据不足等,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某不服,委托我所王芳丽律师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判决撤回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本案得以反转败诉局面,让案件「起死回生」,为当事人取得后续可能胜诉、达成诉求的机会,起到决定性和关键性作用。

案件重审

案件重审中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合同关系;2.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租金元;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建鸭棚损失、肉鸭出栏损失;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不同意原告诉求,并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早已解除。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为罗某和原告,并非原告一人,第一笔租金也是罗某缴纳;年10月罗某告知被告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被告多次沟通要求原告缴纳下一年租金,被告不予理睬;

年4月托人向其送达解除合同、恢复原貌的通知;作为共同承租人,原告与罗某是一个统一整体,罗某提出解除合同应视为共同承租人合意,另原告一直未缴纳房租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有权收回院落……双方合同关系早已解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出栏损失于法无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恒略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诉讼中,我方申请对养殖场残值损失价值进行鉴定,经评估报告决定书评估养殖场残值损失价值共计.96元。其中鸭棚及附属设施损失,根据双方租赁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原告建设养鸭大棚,结合鉴定报告的评估意见,被告均应予赔偿。后我方提交了租赁合同、收条、录音、证人证言、鉴定费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恒略律师的部分意见、诉求的支持。法院认为,关于涉案租赁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庭审中原认可租赁合同于年1月28日解除,应视为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关于合同解除后果的认定问题,其中鸭棚及附属设施的损失问题,本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认定两被告赔偿原告建鸭棚损失元;

鸭肉出栏损失问题,没有法律依据及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鉴定费问题,原告为评估损失支付鉴定费1元,结合双方的过错,原告负担元,两被告负担元。综上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于年1月28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鸭棚及附属设施损失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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