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固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原告某村委员会与被告某个体工商户之间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被告自年起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租用原告3.4亩村土地,由被告每年向原告缴纳租金。后因具体租金数额未能协商一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租金。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年迄今为止的土地租赁费用。
该案原、被告双方就租金数额存在较大分歧,土地租赁之日年代久远,仅达成口头协议,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在经乡镇、司法所多次调解后,亦未能有效化解,一时使得该案陷入僵局。本院受理后,承办案件的审判团队成员分别走访了乡镇、司法所、村委会、个体户了解情况,组织审判团队成员召开内部会议,对案件情况进行了研判,考虑到本案不仅关乎村集体利益,还关乎商户发展,为了妥善化解双方矛盾,承办法官积极组织了一场庭前调解。调解历时6个多小时,承办法官以商业信用为切入点,到签订合同的重要意义,一步步引导双方当事人知法懂法,用耐心在情、理、法中寻找平衡点。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同意一次性支付拖欠租金元,原告同意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被告请求继续租赁的意向进行表决,这起长达二十多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作者:金甜甜柳智浩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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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