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出台直管房管理新规,主要保障历史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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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直管房屋的形成有着较长久的历史背景,直管房数量大、情况复杂,大多分布在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等城区。曾经,直管房在促进广州市民安居乐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时代发展,直管房管理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变化、新的目标,为进一步规范直管房租赁经营行为,保障直管房使用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近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直管房租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询市直管房屋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直管房的承租条件、主要功能、租赁标准等,对逾期不交回房屋的承租人将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倍收取占用费。同时,在流程上保障了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续租、调换房屋等合理租住需求。功能:主要用于历史租户居住广州市直管房是由市、区两级住建房管部门管理的直管公产、经租产、代管产、托管产等类别的房屋。广州市提出直管房管理应遵循尊重历史、规范管理、合理利用的总原则。目前,在市直管房管理方面,国家、省级层面尚无相应的管理办法可参照,正在实施中的《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办法》也仅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房产权产籍、租赁使用、修缮养护三方面内容,难以满足现阶段直管房管理及发展的需要。为解决这一问题,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及责任,广州市特出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直管房住宅主要用于历史租户的居住使用。对因租户腾退等原因空置的住宅,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国有企业市场化运营等用途。承租直管房住宅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承租人,并将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同住同户籍的近亲属申报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直管房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承租人具有广州户籍,但本办法施行前已入住相关直管房的除外;2.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宅或自有产权住宅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因房改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而补租直管房的,其房改房不属于本条所称的自有产权住宅的范畴;3.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未享受过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4.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未享受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含住房和补贴),未承租总使用面积30平方米及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及以上(或使用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上)的其他公房住宅。《征求意见稿》保障了直管房住宅用于历史租户的居住使用权利,对满足户籍、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住房面积紧张、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及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条件的刚需家庭给予了兜底保障。租期:非住宅功能房屋每期最长12年广州市直管房非住宅出租原则上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招租。《征求意见稿》提出,直管房住宅每期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直管房非住宅每期合同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因承租方投入成本较大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6年的,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论证,但每期合同最长不得超过12年。此外,直管房中的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因修缮、保护等特殊需要,作为非住宅使用的,租赁期可适当延长,但每期合同最长不得超过20年。直管房住宅及定向出租的非住宅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书面向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续租手续。直管房住宅承租人之间自愿协商,属于广州户籍,且无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情形,可在办理手续后互相调换直管房屋。在租赁租金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直管房非住宅公开招租应当按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或以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作为公开招租的标底价。经公开招租后流标的,可按不超过20%的幅度下调前次标底价继续招租。如下调幅度达到20%仍招租不成功的,由出租方委托新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租的物业重新进行评估,并按以上程序重新进行招租。《征求意见稿》规定,承租人应当与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依法依规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不得擅自转租、分租、转借直管房,不得私自调换。对应当交还房屋但原承租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还的,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最新公布的房屋租金参考价的2倍收取占用费。租赁合同约定的占用费高于房屋租金参考价2倍的,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此外,对于直管房承租人或共同居住者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承租资格,租达6个月或累计欠租达12个月的,同住家庭成员不符合条件的,擅自转租、分租、转借、私自调换直管房的,出现实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等以上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况,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解除后30日内向直管房具体管理部门交还房屋使用权并搬离房屋。郎慧郎慧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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