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可酌定给予六个月的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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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恒威公司作为出租方叶某的代理人(出租方,甲方)与邓某(承租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房屋面积29.平方米,月租金为.23元,按月结算。每月5日前,乙方以现金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如乙方累计欠交3月以上租金的,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等等。

自年7月1日开始,邓某未向叶某支付涉案房屋租金。

经检索关联案件,就叶某上述所购房屋,叶某与房屋使用人有多起租赁纠纷诉讼案件,已生效的判决确认叶某因与天穗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占有房屋,有权向房屋使用人主张拖欠的租金、占有使用费并收回涉案房屋。

原审庭审中,邓某表示同意按叶某主张的标准支付年7月1日起的房屋使用费,但表示无房可供搬迁,不同意腾退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为叶某向天穗公司所购房产,该房屋天穗公司已交付给叶某,叶某有权出租涉案房屋。叶某与邓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届满,且邓某已累计欠付三个月以上租金,叶某有权收回涉案房屋。叶某应给予邓某一段搬迁期限,酌情给予邓某六个月搬迁期限。至于年7月1日开始的房屋使用费,邓某可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即.23元/月向叶某支付。

租房到期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宽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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