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商业经营的租赁房屋,在从事商业经营时需要满足一些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条件,例如《消防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消防设施等条件。用于商业经营的承租人租赁房屋后,一旦房屋无法满足关于消防法的相关规定,承租人就不能正常开展商业经营,承租人就会遭受各种损失,例如装修损失、租金损失,人员工资损失等等。承租人如何应对呢?一、首先通过对吉林省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几个案件判决汇总看,承租人一般提起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确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如果确认房屋不能满足租赁要求的,要尽快按约定及法定条件解除合同,避免损失的扩大。)2.判决出租人赔偿装修损失;3.判决出租人营业利益损失;4.判决出租人赔偿增加必要设施和维修费用;5.其他(返还租金,采暖费,物业水电费等)。二、针对以上请求看法院判决情况如下:1.判决解除合同的理据为双方有出租人提供消防证件的约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有权解除合同。具体如下:法院认为“这从一审中已经给刘某某一个月的时间办理消防验收,仍然无法办理的事实也可以得到印证。由于房屋租赁合同中已经约定刘某某应为董某某“提供消防相关有效证件”,董某某亦是为了共同使用目的而租赁,应认定董某某租赁有证的一二楼部分进行使用的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故董某某有权解除有效部分的租赁合同。2.装修损失根据具体情况确定。1)不予支持的,因证据不充分。理据:票据不正规的,其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此份证据不予采信,因董某某放弃申请鉴定的权利,并愿意承担不利后果,故一审法院不支持董某某的此项诉讼请求2)支持,理据“(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装修结束时间为年8月12日,距离租期届满日尚有4年半时间,因停业前超市已经使用了半年多时间,因此第二次装修损失数额应为:元÷4.5×4=..剩余租期可期待营业利益损失,根据情况支持。支持根据鉴定的月销售额*毛利率+其他经营收入-月摊销装修费用-月平均经营费用-月增值和附加-应扣除的个税。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4.必要基础设施,出租人作为受益人应予以适当补充。判决认为:为经营需要安装的消防基础设施,事实上使该房屋增值,作为受益人,出租人对此部分投入应予以适当补偿。本院酌定出租人补偿承租人支付安装消防设施费用的70%。5.租金、采暖费、水电等一般判决支持返还剩余租期的。如果您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履行及解除上有哪些疑问可以互动,共同在这个领域探讨研究。附相关法院判决的最新的法律规定,文中引用版本已被修订为如下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一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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