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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租房合同不一定非要采用书面形式,但租房时只是口头协商,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生纠纷后因没有合同只能吃哑巴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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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一定要书面的吗?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姚迪律师解答:
根据法律规定,租房合同并不一定要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如果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租赁合同。如果因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致使租赁期限无法确定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
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姚迪律师解析:
(一)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
(三)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取违约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
(四)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可能也会遇到出租人拖延维修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对此,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出租人拒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以代为维修,但费用由出租人承担,并且承租人有权从应付租金中等额扣除。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姚迪律师简介
自接触律师职业至今共接待法律咨询四百余件,处理过几十件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事案件、合同纠纷案件以及债权债务案件等。现在职业主攻方向为:婚姻家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