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神木市法院民一庭薛慧卿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签订商业用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双方约定了租金、租金支付期限以及未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但被告刘某逾期未足额缴纳年房租且未按规定适用房屋。原告王某将被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要求被告刘某支付年欠付房租、占有期间的房屋费用及违约金。
收到案卷后,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薛慧卿法官电话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原被告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矛盾较大,未能实现庭前调解。随后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请不予认可,认为受疫情影响,年原告王某向被告减少年租金1万元,因此自年起年租金已变更为6.3万元,其已按约定全部履行了年租金6.3万元。另外被告刘某提出反诉,因原告王某断电导致其经营受到损失,要求原告赔偿。原告则认为双方约定减少1万元租金仅限于年,年租金仍然为7.3万元,并未减少。庭审中双方对1万元租金仅限于年减少还是从年起每年减少1万元展开争议。在预留答辩期内,薛慧卿法官再次通过电话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法明理,讲清利害关系,最终,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被告愿意腾出承租房屋并支付年欠付租金及占有期间的房屋费用,原告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作者:高艳芳
编辑: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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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