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张某与西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

洪振过往案例张某与西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西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有《独家代理出租经营合同书》,原告张某将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朱雀大街南端紫郡长安、城市立方项目的商业用途房屋,委托被告西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出租经营。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西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仅向原告张某支付了第一期(即年4月1日至年3月31日)的出租经营收益,从年10月开始,被告西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即开始拖欠原告张某出租经营收益,经原告张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独家代理出租经营合同》,将该房屋恢复原状,支付出租经营收益以及利息。洪振律师解读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独家代理出租经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真实有效的。从张某提供证据来看,被告西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收益,构成违约,故张某要求被告西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出租经营收益及利息应予支持。因原告张某未就商铺原状提交证据,且从庭审调查情况亦无法确认商铺原状,同时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原告张某同意乙方按经营期限满时房屋的现状向原告张某交回房屋,原告张某主张恢复原状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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