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劳动争议纠纷,广西某公司名下一套房产将被法院拍卖,可该公司员工齐某却拿出一份20年的租赁合同,提出执行异议。纠葛了两年多,齐某才承认是伪造的租约。5月25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通报,齐某因妨碍执行,被处以司法拘留15日、罚款一万元的处罚。齐某因妨碍执行,被处以15日司法拘留及罚款的处罚。广西某公司因为劳动争议纠纷成被执行人,年11月28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作出裁定,拟拍卖该公司名下位于南宁市星湖路的一套房产。当年12月底,西乡塘区法院发布公告,要求居住在该房屋内的居民自行腾空、迁出涉案房屋。此时,广西某公司办公室主任齐某拿出一份租赁合同,向西乡塘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涉案房屋。齐某说,他与公司签订有20年期的租赁合同,房租每月元。一套房屋租价仅元,租金过低,不太正常,由此,年4月30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驳回了齐某执行异议。齐某、和广西某公司不服,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年9月20日,南宁市中院作出裁定,撤销西乡塘区法院的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西乡塘区法院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年1月20日再次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齐某的异议请求。齐某再次向南宁市中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齐某又申请撤回执行复议。此后,西乡塘区法院恢复执行,再次张贴腾空公告后,齐某已申请涉案房屋被拍卖后的继续承租权。目前,齐某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在该案的调查中,承办法官杨坤发现,该租赁合同存在诸多疑点。经询问,齐某最终承认,因为他是广西某公司办公室主任,公司将该套房屋免费给他住。公司成为被执行人后,为了能继续使用该房屋,齐某与公司补签了租期为20年的《租赁合同》,以此对抗法院的执行。也就是说,这是一份虚假的租赁合同,齐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司法。齐某因妨碍执行,被处以15日司法拘留及罚款的处罚。西乡塘区法院认为,齐某以程序权利为借口,利用故意伪造的租约,对涉案房产重复提起异议,恶意拖延执行,对执行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妨碍执行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条之规定,5月21日,法院决定对齐某处以司法拘留15日,并处罚款一万元。在执行拘留过程中,齐某对自己提出虚假异议的行为表示后悔,向西乡塘区法院出具悔过书,主动缴纳了罚款,并保证十日内清空房屋。齐某主动缴纳罚款。齐某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并出具悔过书。本文图片为法院供图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本文来源: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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