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云涛 http://disease.39.net/bjzkbdfyy/170519/5387123.html编者按:当租赁合同终止时,如何处置燃气账户及燃气设施的归属是燃气公司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案提示了我们在办理相关燃气过户业务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系列细节问题。一、本案当事人1、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一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3、原审被告:宫水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二、案件事实袁某与刘某是夫妻关系,李某一与李某二是兄妹关系。袁某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年12月18日,刘某与李某二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刘某将涉案房屋租赁给李某二,租期5年,经出租人同意后可转租。年7月30日,李某一与袁某签订了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袁某将涉案房屋出租给李某一使用。同时,袁某出具委托书,以袁某名义委托李某一办理该房屋天然气开户事宜。李某一与宫水燃气公司签订《燃气工程合同》,交纳工程费用元。年9月,李某一以自己名义与宫水燃气公司签订《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年初,袁某与李某一、李某二协商后解除了《租赁合同》。年3月7日,李某二向袁某出具《收据》,确认双方已经解除了租赁合同。年3月29日,袁某到宫水燃气公司填写了《更名业务受理申请登记表》,申请将涉案房屋天然气用户名变更为袁某。宫水燃气公司对其申请进行了登记,拟办理过户。但之后,袁某与李某一因燃气开设费用及燃气用具的处置发生矛盾。年4月6日,经李某一申请,宫水燃气公司暂停涉案房屋供气并拆除燃气设施,暂停袁某过户申请办理。袁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宫水燃气公司将涉案房屋燃气用户名称变更为袁某,并恢复供气。李某一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协助办理更名。宫水燃气公司认为,在与李某一签订的《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第十条中,双方约定李某一如需变更账户名称时,须向宫水燃气公司提交书面报告,经宫水燃气公司核准、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该条款不仅约束李某一,也约束宫水燃气公司。如无李某一的协助,燃气公司无法变更用气人名称。在一审诉讼中,法院认为李某一不再经营、与袁某终止租赁合同后,已经实际不再使用燃气,客观上不再是用气人。所以袁某因经营需要向宫水燃气公司申请将用户名变更至本人名下、宫水燃气公司受理申请的行为无不妥。如顺利更名可保持供用气关系维持稳定,使涉案房屋具备可使用性,确保物的价值充分发挥。李某一在自己客观上不再是用气人的情况下,仍因与袁某的矛盾以燃气用户名义阻止袁某与宫水燃气公司成立供用气关系,造成涉案房屋不能用气、无法继续经营使用的后果,实属不当。因此袁某要求宫水燃气公司将天然气用户名称变更到自己名下并供气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在办理手续时,李某一应给予相应协助。对李某一与袁某之间基于燃气开设费用和燃气用具处理发生的矛盾,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范畴,双方可另案诉争解决。一审法院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宫水燃气公司将涉案房屋的用气人名称由李某一变更为袁某,并向涉案房屋供气;李某一承担协助变更用气人名称的义务。一审法院判决后,李某一不服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认为自已没有协助袁某办理变更用气人名称的义务。三、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李某一之所以与宫水燃气公司签订案涉《天然气供用气合同》并支付开通燃气的工程费用,系因其租用袁某的案涉房屋用于经营所需。李某一与袁某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后,已非涉案房屋的实际用气人,袁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宫水燃气公司变更案涉房屋的用气人名称至其本人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李某一有义务予以必要的协助和配合。李某一与袁某之间基于燃气开设费用、燃气用具和用气费用等产生的纠纷系基于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可另行解决,李某一以此为由阻碍或拒绝协助袁某就案涉房屋与燃气公司成立供用气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由于宫水燃气公司明确表示变更用气人名称必须有原用气人的配合,且该主张亦符合《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的相关约定,故一审法院判令李某一承担协助袁某办理变更用气人名称义务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四、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一上诉,维持原判。即,李某一需配合燃气公司办理用气人名称变更。五、律师解析本案中李某一在客观上不再是用气人的情况下,仍然以燃气用户名义阻止袁某与燃气公司成立供用气关系,造成案涉商业用房因不能用气而无法继续经营使用的后果,是不恰当的。在此情况下,燃气公司应当与实际用气人建立供用气关系。因此袁某作为用气人要求燃气公司将天然气用户名变更为自己名下并供气,是合理的。如今,房屋租赁越来越常见,由此导致的燃气账户及燃气设施归属的变更处置问题也越发频繁。如果遇到房东与承租人产生纠纷的情况下,燃气公司主要负责燃气的持续供应并承担法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相关房屋、燃气设施的产权或使用权变动及由此引发的纠纷是燃气公司无法也无力判断的。因此面对类似纠纷,我们不应简单依据产权归属作出相应判断。燃气公司应该首先对燃气设施的实际占有者作出判断,继而与实际占有者缔结供用气合同关系,但在此过程中要遵守之前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以及应当履行的供用气义务,综合考虑各个主体的利益,尽量尊重燃气户名所有人的意见。同时,本案还警示燃气公司在签订供用气合同时,要全面考虑供用气过程中或者终止后可能发生的一系列问题,明确约定好各方责任,保护燃气公司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可能产生的潜在责任。免责声明:以上内容转载自天然气与法律,所发内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全国能源信息平台联系-,邮箱: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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