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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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签订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类型。但是由于多数当事人缺乏对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的重视,致使在合同的签订、效力等方面较易产生纠纷。

  法妞网友

  法律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对于房屋租赁,市场更强调意思自治,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通常没有强制性规定。不定期租赁有两种含义:第一是没有约定期限的合同,第二是约定了期限但规定不明确,比如没有约定起租时间的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给承租人预留合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一旦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则承租人的权利很有可能会得不到保障,例如:出租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交还租赁物。因此,为了减少争议,建议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律师补充:

  当事人在签订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时,面临着法定形式要件欠缺、租赁期限不确定、解除权行使随意、优先承租权限制等问题。尽管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本身着重于租赁期限的确定问题,但是也相应地影响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及义务。虽然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由于口头合同举证困难,在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故建议房屋租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将权利义务予以确定。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继续使用房屋、交纳租金的,则认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对合同主要条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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