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纠纷后续丨法院判令合同4月11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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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蒋敏华因为双方对租期的理解存在巨大的分歧,这对房东和租客最终闹上了法庭。3月24日,小时新闻《租客弱势?这次可能会让房东掏70万元违约金!看完故事你支持谁》一文,对发生在杭州的这一起租赁纠纷进行了独家报道。由于房东已经将房子出售并且已经过户,若不能根据合同赶在4月15日之前交房的话,将面临70万元的违约金风险。租客则认为曾达成口头协议的半年租约有效,要求租住到7月11日。3月18日,这一案件在西湖区人民法院开庭。那么,租客坚持要求的半年租约是否有效?3月29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宣判,判令双方的租期到4月11日结束。也就是说,如果租客服从这一判决的话,必须在4月11日之前搬离,这样一来就不会耽误房东向买家交房。法院既没有支持房东宣告续租合同无效,也没有支持租客租住到7月11日的请求,其实是有理由的。虽然双方此前的签订的租赁合同到今年1月11日结束,但是双方曾口头协议续租半年,后来又出现了变故,房东明确告知租客只能续租到1月底或者春节前,但是后来又收下了租客预付的3个月房租。基于以上这些事实,法院支持3个月续租期有效也就可以理解了。正因为如此,3个月到期后,双方的租赁合同终止,也就不存在房东向租客赔偿违约金的事情。而在3月18日的庭审过程中,房东曾表示只要租客同意按时搬离,愿意免除3个月的房租。不过,这还只是一审判决。根据法律规定,若租客不服从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内提起上诉。一旦如此,房东就不可能赶在4月15日向买家交房,届时就有可能引发延期交房的纠纷,面临70万元违约金的风险。本文为钱江晚报原创作品,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复制、摘编、改写及进行网络传播等一切作品版权使用行为,否则本报将循司法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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