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中科 http://pf.39.net/bdfyy/bdflx/160706/4892467.ht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第十一条规定,确定装修损失能否得到赔偿应当先确定装修是否获得出租方同意以及合同被解除的原因,只有在这两个因素被确定的情形下才能判定该赔偿能否得到支持;同时应根据装修是否可拆除(即拆除不影响其根本使用)的特点来确定如何赔偿!法律依据: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一、年11月17日,小田(乙方)与禄发公司(甲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租用甲方开发的位于东西湖D30商铺,面积约10平方米,租期一年,自年12月1日起至年12月1日止,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30,元,合同执行后定金转为押金,其中10,元可转为租金;若空调不能正常提供时,甲方在2小时内帮乙方解决空调问题,若2小时内没能解决空调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二、合同签订后,小田于当日交纳了定金30,元,禄发公司向其出具了加盖“xx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并注明收款事由“小商品市场租赁订金D30号”。三、之后,小田开始装修店铺,并与案外人武汉展柜展示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施工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为其制作安装商铺内的展柜,为此支付工程款7,元。小田于xx广场商场年2月4日试营业后开始营业。营业期间,商场中央空调一直未开放,且因新铺装修引起的灰尘和噪音也影响其正常经营。四、年3月30日,禄发公司向案外人太平xx公司出具《委托函》,将xx广场商场物业的经营管理权、出租权委托给太平xx公司,委托期限为八年。五、年7月13日晚,太平xx公司以商户严重违反商场经营秩序且经电话、去函告知后仍不整改为由,将小田等八家商铺内的货物全部打包封存,并将其装修材料全部拆除。现,小田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其装修共花费11,元,财物损失6,元。另,案涉商铺已被太平xx公司收回。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小田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关于装修及货物损失应如何赔偿的问题。如上所述,小田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禄发公司赔偿损失。审理中,小田主张被告赔偿其装修损失11,元及货物损失6,元,并提供了施工协议书及部分进货单据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因小田店铺内的装修附着物已被禄发公司的受托人太平xx公司全部拆除,且店内货物亦被其拿走,致使本院无法对小田店内的装修残值及货品价值进行评估,对此,禄发公司负完全责任。虽然小田提交其装修及进货损失的票据非正规票据,但结合禄发公司对小田承租店铺的装修予以拆除及店铺内的货物已被其打包封存事实的确认,可以认定小田确有装修及进货的事实存在。故根据小田的剩余租赁期限,并结合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本院酌情认定禄发公司应赔偿小田装修损失为6,元。鉴于小田在庭审中自认被被告拿走的货物价值3,元,结合其提供的进货单据,本院酌情认定其货物损失为3,元。以上两项损失合计9,元。房产纠纷律师蓝应政注: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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