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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6月原告上海高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龙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宝山区高境路某处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10年,租金每3个月为一个结算支付周期。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未能及时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欠租金,原告在多次催讨后,向被告寄发了《单方解除合同通知书》,于年5月25日解除了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关系。后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龙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搬离案涉商铺,并要求被告支付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用租金,没收被告支付的租赁押金万元。法院判决:一、被告上海龙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搬离上海市宝山区高境路某处的商铺,并将上述商铺交还给原告上海龙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上海龙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按月租金元/月计付;三、被告上海龙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付押金元由原告予以全部没收。律师点评: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案中被告上海龙X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签订案涉租赁商铺后迟延支付租金,已构成严重违约。原告上海高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被告支付的租赁押金予以全部没收。丁龙律师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