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挂靠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必须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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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项目,单位挂靠屡见不鲜,但是,什么情况下被挂靠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呢?简单的说,被挂靠人同意他人挂靠,应承担连带责任。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有类似情况。1.裁判书字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沧民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冀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2.当事人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白某某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湛江某建筑公司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湛江某建筑公司承接了内蒙古某有限公司阿盟乌斯太福利区公寓楼工程之后,成立了湛江某建筑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乌斯太项目部,梁某某系该项目部施工人员,是乌斯太福利区1#、2#社公寓楼工程的施工负责人。之后,梁某某又以湛江某建筑公司的名义开始承建60OMW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工程。年11月16日,梁某某以湛江某建筑公司的名义与献县某建材租赁站的白某某签订《租赁合同》一份,梁某某在租赁合同上加盖了湛江某建筑公司的印章和6OOMW项目部的印章,梁某朋、赵某某、花某均作为经办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年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白某某将湛江某建筑公司诉至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献县法院于年4月17日作出()献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白某某与湛江某建筑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关系,湛江某建筑公司向白某某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判后,湛江某建筑公司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年7月27日作出()沧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维持了()献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湛江某建筑公司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年2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湛江某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年4月27日,白某某再次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湛江某建筑公司:1、赔偿租金损失.59元;2、退还租赁物或支付价款元,赔偿未退清租赁物前的损失,损失标准依合同约定计算;3、租赁物损坏赔偿费.6元;4、租赁物维修费.5元;5、违约金40万元;6、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在年11月16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物的租金标准以及租赁费的支付时间,违约条款以及损坏赔偿以及维修的标准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租赁物,用于被告施工工地。从年11月30日至年3月31日,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计算共产生租金.51元,扣除四个月的报停期计租费.64元,尚欠租金共计.87元。年4月1日之后每日产生租金.36元。未退还给原告的租赁物有:钢管元;扣件元;顶托元;山型卡元;步步紧元,以上未退租赁物金额共计元。正版法律咨询大全法律基础知识书籍全套XL12精选¥89¥99打开百度APP立即扫码购买购买已下架维修、缺损租赁物的赔偿标准,钢管重弯曲元;钢管弯曲.5元;钢管未清灰元;扣件销钉丢失.6元;扣件未清理、未护油元;顶托螺纹损坏元;顶托维护油元;以上赔偿维修、缺损租赁物共计.1元。湛江某建筑公司申请对本案合同上加盖的湛江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但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可以作为鉴定比对样本的检材。另查明,在献县法院()献民初字号案件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对原告提供的47张发料单和32张退货单都认可,提货和退货的数量均无异议。在()沧民终字第号案件庭审和本案庭审中,湛江某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根本否认MW太阳能生产线工程是其承建,并声称一审原代理人闫某某是按照梁某某的意见作出的陈述,其陈述内容不真实,但是就此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沧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已生效),认定了湛江某建筑公司承建MW太阳能生产线工程的事实,以及梁某某、梁某朋等人为MW项目部的负责人或施工人员的情况。(续上期)更多内容下期展现,欢迎发表个人看法,有兴趣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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