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付不起房租,可以单方面解除租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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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考虑各方面因素,比如价格、地段以及安全,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状况,例如租客付不起房租、租客转租而房东不同意、房东买卖房屋未通知租客享有优先权……案情摘要:2000年6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双方约定:B公司将C五层2789平方米场地出租给A公司,用于经营网络及相关产品;租赁期限为3年,自2000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自2000年10月开始计租,第一个租赁年度租金总额为720万元人民币,第二个租赁年度租金总额为840万元人民币,第三个租赁年度租金总额为960万元人民币,A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按每年度租金十二分之一计算)和电话费等相关费用;A公司分期向B公司交纳相当于90天的租金作为定金,该定金同时作为A公司在此经营期间的风险抵押金,如因A公司违约而导致提前终止合同,B公司有权向A公司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最高期限不高于180万元人民币;A公司在全部履行了租约之后,当租用场地以完好并可以再度出租的状态退还B公司时,B公司应将定金不计利息退还A公司;逾期交纳租金、电话费等相关费用,按逾期天数向B公司交纳应交款额3%滞纳金。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提前解约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限额为180万元。2001年1月,A公司诉至法院称:我公司与B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租B公司五层2789平方米场地用以经营网络及相关产品,租赁期三年,第一年度租金为720万元人民币。在合同履行中,我公司依合同向B公司交纳风险抵押金人民币180万元,并对承租场地进行装修、招租,按时交纳了租金。2000年12月15日,我公司向B公司提出逾期交纳租金的请求,而B公司在我公司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1年1月4日私自召集我公司出租的租户开会,要求租户自当日起直接与B公司签订合同,将租金交给B公司。同月12日B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于16日强行封闭C五层,造成我公司及租户无法正常经营,失去了对承租场地的经营权及管理权,租赁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请求与B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由B公司退还我公司支付的风险抵押金180万元,赔偿因其违约给我公司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545390元。对B公司的反诉请求,我公司只同意补付2000年12月份的租金60万元。B公司辩称:A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纳2000年12月份的租金,已构成违约;我公司曾两次发出书面通知,要求A公司按约定交纳租金,A公司均未予任何回复。在合同已没有继续履行之可能的情况下,我公司向A公司发出解约通知,并要求其于1月15日交还场地。因A公司于1月16日未提出异议,故我公司于当日17时要求其人员撤离场地,为保证其它楼层正常经营及公共安全,我公司于当日18时关闭了顾客通道,保留公共通道。这是我方工作人员的正常管理活动,谈不上强行进入场地。现我公司五层仍由A公司之租户经营。我公司同意解除与A公司的租赁合同,但由于双方合同中有风险抵押金转化为违约金的规定,故不同意返还180万元风险抵押金;且A公司的装修、制作未经我公司同意,与我方无关,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同时,我公司反诉要求A公司按每月60万元,支付2000年12月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租金、违约金180万元(含滞纳金及赔偿金)及其租赁期间的电话费35316.83元。法院经审理:A公司与B公司于2000年6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2000年12月租金,系属违约,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租金及违约佥。B公司在多次催告A公司给付租金,而A公司仍未给付的情况下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现A公司与B公司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不持异议;对于180万元风险抵押金,B公司应予返还;A公司所要求的装修及制作费,因其违约,故该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B公司反诉要求A公司支付2000年12月起的租金及要求A公司支付180万元违约金、租赁期间的电话费,系合理要求,本院予以支持。A公司补付租金的截止日期本应以腾空B公司五层的时间为准;现B公司要求补付至2001年4月25日,且电话费要求给付至2001年3月20日,本院不持异议。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于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北京B公司有限公司返还原告A公司风险抵押金一百八十万元。三、原告A公司给付被告B公司自二○○○年十二月至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因为A公司至四月二十五日前仍未腾空租赁场所)之欠租共计二百九十万元。四、原告A公司给付被告B公司违约金一百八十万元。五、原告A公司给付被告B公司租赁期间的电话费三万五千三百一十六元八角三分。以上二、三、四、五项相互折抵后,原告A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B公司人民币二百九十三万五千三百一十六元八角三分。逾期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滞纳金的计算方法给付滞纳金。六、驳回原告A公司其他之诉讼请求。本案例中的纠纷是房屋租赁最常出现的纠纷类型,除了拖欠房租引发的纠纷之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通常有哪些情况?1、拖欠租金或不交租金的违约纠纷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长期拖欠租金或者拒交租金,是房屋租赁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一类纠纷。这一类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很多出租人没有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这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此外,合同中对租金约定不明确还有市场价格的变化也是很多承租人拖欠租金或者拒交租金的规避措辞。2、房屋损害侵权纠纷这类纠纷是指承租人在租房期间由于不按约定合理使用房产,给出租人带来房产财物损失的纠纷。当然,也有可能是房屋租赁期间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3、人身财产损失纠纷这类纠纷常常是由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遭受了财产损失,比如遭窃,因此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没有妥善尽到防护责任,双方在责任划分上意见不一致而引起的。4、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纠纷实践中,有的承租人以盈利为目的,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又将房屋转租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以致房屋的出租人利益受损,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是十分常见的。5、装修费、修缮费分摊的纠纷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承租人装修房屋期间常常会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6、房屋出售的优先权纠纷我国法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7、变更房屋用途纠纷这种情况一般是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的纠纷。8、单方解除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奈之举,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从而引发了纠纷。慧法顾温馨提示━━━━━1.在房屋租赁过程中,要防止上当受骗,签订租赁合同时除了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还要综合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2.签订任何合同都有风险,因为生活中时常有不可抗力因素出现,正如疫情的出现,导致很多商家倒闭,因此今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数量格外庞大。在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注: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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