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本案中朱某将其承包的集体土地出租给王某等四人用于经营汽修厂。合同签订以后,因有关部门对农用地非法进行填埋、硬化等用于非农建设的土地进行了集中清理,承租人先后搬离租赁场地。因租期未满,承租人起诉要求返还租金及利息。法院认为,本案诉争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朱某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但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本案诉争的土地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改变了农业用途,用于停车场及维修厂等非农业建设,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租赁协议虽然无效,但承租人实际使用了场地,并且创造了收益,按照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对于实际使用期间的租金,应当予以扣除。至于利息,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对利息不予支持。最终判决合同无效,返还相应租金。结语: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擅自将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在租赁此类土地时一定要注意土地性质和使用目的,避免因合同无效以及行政管理行为给自身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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