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年12月21日,邱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李某某将现有的一台龙工装载机租赁给邱某某使用,每月租金8,元,月头付租。之后,李某某将装载机交付给邱某某使用,但邱某某未按时支付租金,并藏匿装载机拒不交还经李某某多次上门催讨,邱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租金。
★法院认定:
1.年12月21日,李某某(甲方)与邱某某(乙方)签订一份《租赁合同》,主要约定,李某某将一台龙工牌装载机租赁给邱某某,每月租金8,元,月头付租。同时,还约定"如乙方两三个月内购买此车定价为55,元整。"之后,李某某将装载机交付给邱某某使用,邱某某仅支付了首月租金8,元,此后,未再支付租金。年3月,李某某通过其弟弟打电话给邱某某催讨租金,邱某某口头答应几天内会支付租金,但始终未支付。同时,李某某认可年春节放假一个月不收取租金。
2.庭审中,李某某陈述,自租赁装载机后,其再没见过这台装载机,年3月份以后至今,其联系不上邱某某,也个知道装载机的下落。且,李某某自愿放弃年9月21日以后的租金。
本院认为,邱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自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现李某某已将装载机父1付邱某某使用,邱某某仅支付一个月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华应的违约责任。李某某自认年春节放假一个月免收租金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本案尚欠租金应为,元(每月8,元,从年2月21日起至年9月21日,共19个月)。本案双方未约定租赁期限,双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故对李某某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为本案起诉状等应诉材料送达之日即年11月4日。根据李某某的陈述,其目前不知道装载机的下落,事实上,装载机已不存在返还的履行可能性,故,对李某某要求折价返还装载机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参考《租赁合同》(年12月21日签订)中约定的购车款定价为55,元的情况,本院酌定该装载机现按40,元予以折价返还。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三十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某与邱某某于年12月2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年11月4日解除;
二、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给李某某租金,元;
三、邱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折价返还给李某某装载机价款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