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北京中科在行动 http://pf.39.net/bdfyy/bdflx/150510/4621484.html
案件回顾:
原告A某与被告B某于年X月X日签订了《XXXX租赁合同》,原告A某租赁被告B某位于北京市XX区XXX街道X号楼摊位经营鲜肉,租赁期限为年X月XX日至年X月XX日,年租金XX万无,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为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以现金方式支付(即半年交一次),逾期缴纳的按日追加10%的违约金,同时约定原告A某交保证金1万元。合同签订前原告A某一直是与被告B某的合作人王五沟通的摊位租赁事宜,并于年X月X日支付给被告B某的合作伙伴订金2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A某于年X月X日支付了4万元。即原告A某已经支付了半年租金5万元、缴纳保证金1万元,共计6万元。被告B某提起反诉,主张被告B某与原告A某于年X月X日签订了《XXXX租赁合同》,约定原告A某租赁摊位经营鲜肉。原告A某仅向被告B某支付了保证金1万元及租金3万元,前半年房租尚欠2万元。后原告A某违约将摊位转租给他人至年X月中旬,现尚欠年X月XX日至年X月XX日租金XXXXX元,水、电、卫生清洁费XXXX.X元亦未支付。
法院判决
1、原告A某与被告B某于年X月XX日签订的《XXXX租赁合同》于年X月X日解除;
2、被告B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A某转让款元;
3、原告A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被告B某租金.15元;
4、驳回原告A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被告B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本案中,原告A某与被告B某签订的《XXXX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