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接到浙江省天台县戴某的投诉称,他与房客因为一起普通的租赁合同纠纷案对薄公堂,法院判决下来虽然金额不到1万元,但戴某想起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诱导式询问”深感不满。
年1月18日,甲方(出租人)戴某与乙方(承租人)叶某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天台县赤城街道寒山路、号一楼商铺出租给乙方。约定租赁期限伍年,从年2月15日至年2月24日止。租金以年付的方式,先付后用执行,第一年与第二年为捌万人民币每年;第三年为捌万肆仟元每年;第四年为捌万捌仟元每年;第五年为玖万贰仟元每年。乙方向甲方缴纳水电费与房屋主体结构保证金壹万元,在乙方租赁期满结清水电费后,甲方如数退还。
在这份总共13条简短租赁合同里面,第九条是这样写“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并享有优先权,租金另行商定。租赁期内乙方如不想再租用,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关系。但甲方已收房租不予退还。除空调等可移动的物件外,其它装修不得拆除。续租者必须在房租到期前十天续交房租。如房租到期未付并超时二天内,房东有权清理此房,可将其门禁卡解除相关功能,一切后果自负。”租赁合同第12条“任何一方违法契约任何一条款应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当即终止租赁关系,违约方无条件服从,并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年2月份8日上午至12日起,戴某多次给乙方叶某发信息,“提示房租续交期一事。”乙方置之不理。2月12日下午,乙方叶某回复:“房子已搬空。”要求戴某退还押金。但戴某认为叶某已经违反当初签订的租房协议,要求乙方叶某按照租房协议退租。
于是乙方叶某向天台县法院起诉了甲方戴某,而甲方则又向天台县法院反诉乙方。天台县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理并判决。
乙方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甲方戴某退还房屋保证金元及利息。另外退还电费.21元。事实和理由,叶某与戴某年1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5年,年2月15日至年2月14日止,租金以年计,先付后用。在租赁期内,乙方如不想再租用,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关系。
叶某按约支付房租至年2月14日。因市场影响无力继续承租该房屋,遂于年10月向戴某提出终止合同,并于11月中旬腾空房屋,通知戴某及时交接房屋,结清水电费并退还保证金。经结算,叶某向戴某多付电费.21元。甲方戴某辩称,乙方叶某应该赔偿甲方戴某房租损失元及利息;合同约定五年,租赁期内乙方叶某如不想再租用,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已收取的房租不予退还。乙方叶某提前退租构成违约,应当赔偿甲方戴某半年的房租损失元,故元保证金应转为第五年的租金。乙方叶某一直未拆除房屋外墙的广告,其经营的天台县再X汽车轮胎修理店变更住所登记的时间是年2月21日,而甲方戴某在年2月16日从乙方叶某处只收回部分锁匙,其仍保留备用锁匙,可以证明仍在占用涉案房屋,直至目前水电仍未结清。
在庭审过程中,搬离时间的问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乙方叶某认为,因社会大环境影响无力继续承租该房屋,随于年10月向戴某提出终止合同,并于11月中旬腾空房屋。年2月12号通知甲方戴某及时交接房屋,结清水电费并退还保证金。而甲方戴某则认为,乙方叶某年2月16日才交还部分房子钥匙,叶某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与当初协议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应当赔偿半年的房租损失元。
戴某称,想不到的是,在庭审时,面对他对叶某提出的关于交付钥匙的时间陈述前后矛盾、工商变更登记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在一年租期期满后仍使用被告租赁房屋的权利、原告提供的两组照片,足以证明原告对案渉房屋仍占有使用的关键证据不予审查核实时,主审法官张某当庭,“引导提醒原告叶某作虚假陈述,庭审过程中叶某支支吾吾回答不出来交钥匙时间,法官多次打断律师与他对叶再通的问话,在叶某没回答出来时间前,打比方诱导教唆他说谎(钥匙交付时间)”。
此图为戴某在法庭上提供的图片证据
此图为叶某在法庭上提供的图片证据
法院判决书下来了,戴某输了,金额虽然不大,“但想起庭审中主审法官的一幕幕诱导式询问”,心中十分郁闷。他认为房屋租赁合同以年为计到期日为年2月14号,交费期为以年为计到期日的前十天,对方工商地址变更日期为年2月21日。也就是证明年2月21日前承租人仍然在使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限。租赁合同包含房屋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使用权限。相反租房屋在租期内不给承租人使用工商营业执照地址使用权限(会造成合同无效与违约)。
该案主审法官张某认为这营业执照地址,官方变更日期证据与合同无关,不足以证明在继续履行合同。“戴某质疑张某镧作为一个法官在庭审中的种种表现,有意袒护对方,致使判决结果不公”,于是决定向纪委部门反映投诉。
目前,戴某针对该案件已经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事件的进展,本报就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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