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不能买卖,永久租赁可以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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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笔者写了一篇关于农村房屋能否买卖的文章农村房屋可以买卖么?小心赔了夫人丢了兵!,有粉丝反馈,既然农村房屋不能买卖,那租赁可以么?我一直租赁一直租赁不就相当于买卖了么?

非常感谢这位粉丝的回馈,说明文章给到了一些朋友启发!

这位粉丝提出的解决农村宅基地买卖困局的办法能够实现么?

让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老王为了永久的使用农民老李的房屋,想到了一个聪明的办法,即永久的租赁老李的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老王搬进了新家,并对新家进行了一系列的装修。

后,老李反悔,要求老王返还房屋,老王坚决拒绝。双方发生纠纷,老王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支持老王租赁权的实现。

法院如何判决的呢?

法院认为:老王借“租赁合同”之名行买卖合同之实,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老王不存在对农村房屋的租赁权。

看来,老王打的如意算盘未能成功。

为什么永久租赁不可以呢?

首先,必须得明白一个法律常识!我国法律并不支持永久租赁的行为。

即使在租赁合同中,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则视为租赁期限为20年。

永久租赁宅基地,“永久”的愿望当然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

法院在审理租赁农村房屋的纠纷中,会根据合同条款探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永久租赁”意味着永远占用/永远使用。

什么权利才具有“永久排他“的含义呢?那就是所有权,只有所有权才具有时间上持续不受他人干涉的特征。什么才会涉及到所有权的转移呢,那固然是买卖了!

因此,通过“永久租赁”的条款,法官很轻易就能得出双方系披着租赁的外衣打着买卖的幌子!

那么短期连续性的租赁可以么?

由于法律规定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因此无法通过租赁来实现长期占用使用农村房屋的目的。

只能在合同中约定一个最长的租赁期限20年,待20年满后,双方再签订一个20年的租赁合同。

注意:为了防止让法官认为双方借租赁行买卖之实,还不能在合同里约定租赁期满后,双方必须续签合同,否则就相当于不间断的永久租赁了。

理论上,只能基于出租人的诚信,在一个租赁期满后,出租人同意和承租人另行签订一个租赁合同。

但,人心不是磐石,谁又能保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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