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丨租赁合同纠纷中守约方的减损义务

一、何为减损规则?

《民法典》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该规则来源于年英国的Vertuev.Bird案件,目前已经成为英美法体系中非常成熟的规则。这一规则,在国际性的文件中也被采纳,例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其第7.4.8条规定“不履行合同一方对于受损害方所蒙受的本来可以采取合理措施减少的那部分损害,不承担责任;受损害方有权对试图减少损害而发生的一切合理费用请求赔偿。”一般认为,减损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有三个:一是诚实信用原则、二是经济效益原则,三是近因原则。

大陆法系中并无减损规则之规定,一般认为,减损规则在大陆法系中的对照应为过失相抵规则。但是,我们的诸多民法学者认为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别。所以,无论是《合同法》还是现在《民法典》,都同时规定了过失相抵和减损规则。

二、减损规则与租赁合同纠纷的关系

根据笔者的经验,减损规则在继续性合同中的适用概率更高、更普遍。原因大约在于:继续性合同,合同履行是一个过程。一方违约后,其对应的损害后果并非立即确定,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加。这便出现了减损规则适用的空间。而租赁合同就是最典型的继续性合同。

租赁合同纠纷,比较容易出现僵局。例如,承租人因为种种原因,提前退租。而出租人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冲突,承租人无法办理租赁场所。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场地长期空置(实质上空置),费用谁来承担。就可能需要用到减损规则。另外,还有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因种种原因未入驻或使用租赁场所,也没有支付租金(可能在承租人一方看来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其后果就是房屋长期闲置(资源浪费)。

笔者精心收集了7个经典判例,其中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也有发布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权威期刊上的典型案例,也有全国法院年度优秀案例以及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的经典判例等。

1、()沪02民终号案件。全国法院系统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承租人拒不支付租金且不实际占有使用租赁房屋,出租人具有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收回房屋的减损义务。对出租人的减损义务的负担及减损的合理期限的确定应结合案情从主观上善意、客观上可行两个方面综合确定。其中,守约方的主观善意可从其对减损义务的认知分析,具体可从签约时的认知,违约行为发生后的认知及是否有收取高额房屋占有使用费的利益驱动等综合判定。客观上可行应从租赁房屋的状态进行分析。出租人长期不收回租赁房屋而主张高额占有使用费的,对其未履行减损义务所致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2、()仪新民初字第号。《人民司法》年第24期。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由此可见,法律既鼓励守约方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又对守约方因此支出的费用作出了安排。

3、()扬民终字第号。《人民司法》年第10期。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租人应否承担减损规则的义务。法院认为,承租人杨某自年1月10日起即欠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其应承担给付租金并按约支付滞纳金的责任。但在长达两年有余的期间内,出租人徐某明知杨某未生产经营且房租分文未交,仅数次发函催交租金,但直至年提起诉讼,始终未采取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租等措施,其履约行为有违减损规则和诚信原则。

4、()最高法民申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宏鑫公司明知李映辉、王都贤被行政处罚、租赁合同目的已然不能实现,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包括行使解除权收回租赁物。

5、()最高法民再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振国公司赔偿报达展览公司万元违反了减损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损规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守约人的法定义务,是为了维护公平、诚信原则,防止违约后损失的无限扩大。本案中,振国公司已经提前3个月告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报达展览公司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采取措施,租用其他房屋,用于智纳德公司的房屋展览展示,以防止损失发生或扩大。但没有证据显示报达展览公司及时采取了措施。根据减损规则,如果造成相关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依法应由报达展览公司自行承担。另外,在无特别约定时,合同当事人违约给相对方造成的损失应与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利益基本相当,即使有一定的惩罚性但也不宜差距过大。本案振国公司除应返还的30万元租金外,收取的房屋租金仅90万元,振国公司赔偿报达展览公司服务费损失90万元后,四年的租赁期限内振国公司已经没有任何收益,原审判决振国公司再赔偿报达展览公司万元,严重背离了损益的相当性,应当予以纠正。

6、()民申字第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蔡天禄再审主张,其采取的防止损失扩大的适当措施为张贴了招租广告、印制了金冠眼镜珠宝城宣传单,且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在年5月以低于合同约定租金标准将房屋出租。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涉案房屋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未出租,但蔡天禄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近两年的时间里做出了合理努力,采取了适当措施,以避免和减少损失。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商业房屋租赁市场行情采取适当措施将闲置房屋重新出租,原审法院基于此酌定周大生公司赔偿蔡天禄6个月房屋闲置损失并无不当。

7、()闽民初号。入选《中国法院年度案例》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期间,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石方圆公司未依约将租赁厂房清场的,遗留物视为放弃滞留的财产,海沧生物公司可予以处置。但是海沧生物公司怠于行使其权利,直至年8月30日才诉至本院,故对损失扩大部分相应的占有使用费应由海沧生物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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