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租厂房买设备后无法生产,要出租人返还

民间借贷现在都不陌生,亲戚朋友之间的借钱也属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法律定义就是自然人之间,企业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发生的资金出借行为。民间借贷可以有利息,也可以没有利息。但是,很多民间借贷并不是直接的以资金出借的形式存在,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转化的。比如一些拖欠货款,或者一些事先没有约定的转账行为。还有因为工程项目,商业贸易过程中资金流转形成的民间借贷。#普法进行时#

单纯的资金出借行为形成的民间借贷,一般都有借条,欠条,借款合同等比较容易识别。一旦出现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时,出借人依据借条通过法律程序追索比较容易取得法院支持。但是,在商业活动中,因为一方花出去钱,没有收回,或者一方投入资金没有取得收益,很多资金投入者想把这些钱变成民间借贷,要求合作伙伴或者交易对象偿还。但是,这种情况下,没有明确借款合同,很多以民间借贷追索投入资金的都不被法院支持。

陕西渭南市男子牛某某想做生意,就租赁了一家企业的厂房和环保手续,然后就以租赁企业名字花费8万元购买环保设备。但是,机器到厂以后,由于企业不符合环保要求,没办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牛某某觉得8万元买的设备,一分钱没赚回来亏大了。于是就起诉租赁企业称8万元是民间借贷。不久前,渭南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以民间借贷证据不足驳回了牛某某的诉求。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男子牛某某,在年年底和周某某注册的澄城县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协商租赁厂房和环保手续,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牛某某租赁厂房及环保手续制作塑料制品。此后牛某某以周某某公司名义与西安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设备价款为元,该价款为牛某某支付。因为环保问题导致生产无法进行。

牛某某主张该设备款为牛某某替周某某垫付,周某某辩称该设备为牛某某自己购买,为牛某某所有。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年1月19日,牛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

法院认为,牛某某提交的购销合同以及转账凭证等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当事人间有资金往来,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也不能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牛某某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与周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法院判决: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牛某某上诉称:年元月,因要做塑料颗粒加工需要加工场地,就和与周某某注册的澄城县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约定租赁场地,双方约定一年租赁费6万元,前提条件是公司必须做好环保设备及污水处理,保证牛某某的生产顺利进行。随后周某某的公司和西安锦之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设备购销合同”,总价为8万元。

机器拉回来后,牛某某进入生产状态,但刚生产两天即被当地环保局责令停止生产。牛某某找到周某某解决问题,但被周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牛某某所有的仪器及厂房财产全部给予周某某,购买仪器的费用8万元算是周某某借款。将货款转为借款的行为,不同于纯粹的借贷行为。本案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其他情况形成。

周某某答辩称,牛某某无借条、借据等书面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意思表示,也不能证明牛某某向周某某支付借款的事实。双方没有约定将8万元设备购销款转化为借款,也无相应证据证明该事实。

二审法院认为,牛某某主张其曾与周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其实际支付购买渉案环保设备的价款转化为周某某对其所负的借款,该设备归周某某所有,周某某对此不予认可。通话录音仅说明了其二人曾对此协商过程的内容,但并未表明双方当事人愿意将设备价款转化为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牛某某的证据未达到相应的证明标准,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年7月25日,渭南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牛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简单地说,这件事就是牛某某想找一个具有环保手续的生产场地加工塑料制品销售做生意赚点钱。周某某刚好注册一个物资回收公司有场地和部分环保手续,但是没有加工设备。双方协商后,牛某某就租赁了周某某的物资回收公司场地,然后以公司名义购买生产设备,购买设备的钱是牛某某出的。生产2天就被环保部门叫停。

牛某某感觉生意没做成,花了8万元买设备,这设备放着不能生产就是损失。买设备是以物资回收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这笔钱要说是牛某某借给周某某物资公司的也符合事件发展的一般逻辑。但是,现在的情况是环保设备不能用于生产周某某也不想要,虽然是物资公司名义买的设备,但是钱是牛某某出的。

牛某某和周某某之间对8万元设备款转为借贷没有达成书面协议。因此,牛某某主张8万元设备款是民间借贷属于明显的证据不足了。没有书面借款合同情况下的民间借贷很难被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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