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物无法退场,造成损失的责任应该谁承担

当因承租方的原因,导致建筑设备无法撤离施工现场时,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方承担。为什么?参考最高院裁判案例:1.裁判书字号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运中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2.当事人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师某被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江苏某公路公司年5月9日,被告江苏某公路公司为完成其承建的德昌高速公路,与原告师某签订了《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出租方师某为甲方,承租方江苏某公路公司为乙方。合同约定:乙方应保证工程结束甲方设备退场时能够安全及时地撤离现场,若因乙方原因不能撤离现场,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年8月25日,被告通知原告撤场后,因被告与当地供料商的经济纠纷未解决,致使原告的机械设备无法撤离,被告通过多种方式与当地供料商协商未果,原告为搬迁设备多次组织民工、吊车、运输车辆等,均因当地供料商阻拦,无法搬迁,导致多次重复支付费用共计.8元。最终于年8月正式撤离现场。另外,原告于年4月18日与北京某建设集团项目经理部签订一份《设备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8个月,租金大于等于万元;任何一方违约,将支付对方合同租金总额10%的违约金及相关损失。因原告的设备在被告原场地无法撤离,造成违约,原告为此支付该项目部违约金元,支出差旅费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还应支付违约金22万元。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协商自愿达成,且合同内容无违法条款,该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租赁物进入被告指定的场地,依法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所承建的工程竣工后,虽然向原告发出设备撤场通知书,但因被告未妥善解决与当地供料商之间的经济纠纷,导致原告搬迁设备时遇到当地供料商阻挡,无法撤离现场,经原、被告多次与当地供料商协商,于年8月才将设备撤离现场。致使原告的设备11个月不能撤离被告工地,造成损失,该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其中应赔偿按照合同约定的基本租赁费并扣减设备闲置期间应产生的设备折旧费,因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对该类设备折旧费计算标准尚无明确规定,应酌定为按合同约定的基本租赁费的20%予以扣减。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设备未能及时搬迁致使其年4月18日与北京某建设集团项目部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合同违约金及差旅费27元的请求,因原告在该合同违约中仅实际支付合同相对人违约金5万元,并支付差旅费元,该实际损失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他尚未支付的违约金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江苏某公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师某因延迟撤离场地造成设备租赁费损失元,场地租金、人工费、差旅费等损失.8元,两项共计.8元;二、被告江苏某公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原告师某因合同违约支付他人违约金及差旅费5元。(待续)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全书淘宝¥购买已下架更多内容下期展现,欢迎发表个人观点,有用可收藏或转发给朋友,有兴趣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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