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年第6号发布时间:-09-:07来源:河北省税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将河北省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三、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年8月21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发布时间:-09-:15来源:河北省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公告》。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本《公告》共2条,就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确认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市级税务机关是指,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税务局。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三、公告实施日期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4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对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年第6号),现将张家口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三、本公告自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年9月12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一、《公告》发布的背景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我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年第6号),规定了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同时,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为落实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发布了年第4号公告,对张家口市辖区内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了明确。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公告共两条,分别明确了纳税人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时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时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一)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例1.自然人A出租住房一套,月租金元,当月发生修缮费元,缴纳房产税元,无法提供修缮费用支出的凭证,则可以按照租金收入的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25元。例2.自然人B将承租的一套住房转租给他人居住。B承租的住房租金为每月元(无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其转租的租金收入为每月元,缴纳房产税60元。则可以按照租金收入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即×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15元。(二)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例3.自然人C出租住房1年,租房协议约定,租金按年收取,一次性预收全年租金元。没有发生修缮费用,则可按月分摊该收入,分摊后月租金=÷12=元,每月缴纳房产税元,应纳税所得额=(-)×(1-2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12=元。例4.自然人D出租住房1年,租房协议约定,租金按年收取,一次性预收全年租金元。假设发生修缮费用元,未提供合法、准确凭证,缴纳房产税元,则可按月分摊该收入,分摊后月租金=÷12=元,月应纳税所得额=×5%=元,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0%×12=元。三、《公告》实施日期《公告》明确了施行时间为年10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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