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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因租客拖欠房费长达一年之久,无奈之下诉至法院,遂形成本案。
委托人找上我的时候,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快到期了,委托人的想法是尽快将房屋出租出去,减少损失,不能因为前一个房客不给租金,就一直占着。我告诉他可以正常租赁。本案并不复杂,考虑到双方的特殊的关系,我建议当事人走调解。最终,在我们的努力下,本案成功调解!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陕民初号
原告:甲,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季,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乙,男。
原告甲与被告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西安市**区**路****号*幢*单元*****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经双方结算,被告拖欠租金共计元,承诺于年4月22日前付清,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费元及违约金元(违约金以元为基数自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日利率万分之五暂计算至年7月10日为元),合计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8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愿意调解解决。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乙于年9月14日前偿付原告甲租赁费元、物业费.81元、违约金.19元,共计元;若逾期,被告乙还应向原告甲支付以剩余欠付租赁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年9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且原告甲可就被告乙剩余欠款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元,由被告乙负担(此款原告甲已预交,被告乙于年9月14日前支付原告甲)。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